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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业盲盒销售”,还是开设网络赌场?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2日    阅读次数:378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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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行为人以“盲盒销售”为名,在网站上设置开盲盒获取游戏道具的游戏,并允许玩家将游戏道具反向兑换为虚拟货币继续参与游戏或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变现,网站从中抽头渔利。此类行为究竟是合法的盲盒经营还是刑法意义上的开设赌场?在盲盒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准确区分合法的射幸商业行为与非法的赌博活动,成为本案审理的核心难点。

基本案情:2023年8月,被告人陈某龙出资入股并参与运营某网站,在网站上设置了多种类型的开盲盒获取游戏道具的游戏。玩家在网站注册并充值人民币后,可按1:1比例兑换为“蓝色钻石”,消耗不同数量的“蓝色钻石”可开启不同价格的盲盒,以相应概率获得不同价值的游戏道具。玩家支付0.99元至2341元不等的开箱费后,可开出价值0至58937元不等的游戏道具。开盲盒所获得的游戏道具既可在特定游戏道具交易平台上交易变现,也可通过网站的“回收”功能再兑换成“蓝色钻石”继续参与游戏。网站还设有“好运拼箱”游戏,玩家可创建房间进行开盲盒对战,开出道具价值高或低的一方获胜,获胜方获得场上全部游戏道具。网站按照玩家投注开箱费等费用的5%到7%进行抽成。经查,从运营至案发,玩家在该网站充值金额达人民币4.32亿余元,玩家提现金额2.97亿余元。被告人陈某龙非法获利2020520.33元,被告人范某飞非法获利186340元。

裁判结果: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2024)浙1126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元;被告人范某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宣判后,陈某龙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2025)浙11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本案的定罪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盲盒游戏”是否属于赌博行为,以及运营该网站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在具体认定上,法院从以下层面展开分析:第一,玩家参与游戏的行为属于赌博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发布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明确规定,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且不得设置空盒。而本案中玩家支付0.99元至2341元不等的开箱费后,可开出价值0至58937元不等的游戏道具,价格差距悬殊,甚至可能一无所获,显然不属于合法的盲盒经营。玩家抽取游戏道具的结果受概率影响,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本质上与赌博行为无异。特别是“好运拼箱”游戏实为“押大小、赌输赢”,赌博性质尤为明显。第二,建立案涉网站属于开设赌场。网站为玩家提供游戏平台,设有游戏道具反向兑换功能用于循环抽取盲盒或交易变现,属于变相“筹码兑换”。网站经营者在游戏中抽头获利,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了场所、赌具和筹码兑换、现金变现等便利条件。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盲盒行为是否构成赌博,主要考察三个核心要素:射幸性(结果依赖随机性而非技能)、以小博大(通过低投入博取高价值回报)、财物兑付闭环(奖品可兑换现金或继续参与游戏,实现财物与虚拟币双向流通)。当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时,盲盒销售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赌博。本案中玩家实现了“人民币—蓝色钻石—游戏道具—人民币”的完整资金闭环,这正是赌博活动的典型特征。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已陆续处理了多起类似案件,如浙江丽水松阳法院审结的“857skins”网站案,涉案赌资流水高达5000余万元,被告人均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刑罚。

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其一,审查网站是否真正构建了完整的资金闭环。如果平台仅提供商品销售服务,玩家抽中的虚拟道具无法反向兑换为现金或等值虚拟货币继续投注,则难以认定构成赌博。其二,审查平台的利润来源是否主要来自商品销售的合理差价而非抽头渔利。其三,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特别是对于仅提供技术支持、未参与决策和分红的普通技术人员,应严格区分主从犯责任。其四,审查案件证据链是否完整,包括后台数据、资金流水、概率设定等关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本案中,范某飞作为技术主管被认定为共犯,但其作用相对较小,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

本案的裁判要旨明确:以开盲盒游戏为名,以财物下注抽取价值差距过大的游戏道具的行为是赌博行为;建立网站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赌具和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这一裁判规则对规范盲盒经营、打击以盲盒为名的新型网络赌博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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