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商标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要件与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1日    阅读次数:3549    复制链接   
分享到: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销售者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当销售者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且该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但这是否意味着销售者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权利人因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是否仍应由销售者承担?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不同认识,本案二审判决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获准注册“小米”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18年4月,根据该公司的申请,公证人员随同其委托代理人来到黑龙江省伊春市新兴中大街的“迅某手机卖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带有相关标识的电源适配器及数据线各一个,并取得刷卡小票及发票。经该公司鉴别,所购商品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迅某手机卖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在本案诉讼前已办理注销登记。张某辩称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仿冒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从上游供货商郭某处进货的出货单、郭某出具的真实性证明、通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证据。二审期间,将公证封存的涉案侵权产品与该公司提供的正品进行比对,发现产品本身及产品包装与正品无明显差异。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合法来源抗辩为由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将赔偿数额变更为张某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000元;驳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是商标侵权诉讼中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效力边界的典型裁判,其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免除赔偿责任”与“免除全部经济责任”之间的区别。

一、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同时满足主客观两方面要件:主观上,销售者须“不知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即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客观上,销售者须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标准。

本案中,二审法院基于张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甚规范的实际状况,结合当地手机配件交易习惯及张某提交的出货单、通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者的合理关照——在证据审查标准上适当考虑其经营特点,而非一概以企业法人的规范程度苛求。

二、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等于不侵权

本案最具指导意义之处在于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换言之,合法来源抗辩解决的是“赔不赔”的问题,而非“侵不侵”的问题。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本身依然构成商标侵权,销售者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等非金钱责任。

三、合理开支的独立赔偿地位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等。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所免除的仅是“损害赔偿”(即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而合理开支是基于侵权行为本身发生的维权成本,与损害赔偿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即使销售者主观上为善意、客观上具有合法来源,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依然构成了权利人需要调查取证和提起诉讼的起因,因此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

四、对经营者的启示

本案对广大商品销售者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一方面,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进货合同、付款凭证、供货商资质等交易资料,以备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另一方面,合法来源抗辩并非“免死金牌”——即使抗辩成立,销售者仍需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可能承担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因此,销售者在进货时仍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商品的来源、价格、供货商资质等进行必要审查,尤其是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品牌,更应提高注意义务标准。

上一篇:公司获得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就一定不支付加班费吗 下一篇:原产地证明商标权利边界与侵权的认定标准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