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人工智能软件运营者通过算法规则,允许用户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创建虚拟角色,并推送相关互动语料,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对该公众人物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难点在于,平台能否以“肖像图片系用户自行上传”为由主张免责,以及虚拟形象对人格尊严的侵害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一款名为“某记账”的手机应用。在该应用中,用户可通过算法机制创建“AI陪伴者”虚拟角色,并自行设置姓名、头像以及与用户的身份关系。为增强拟人化体验,应用还设置了“调教”功能,允许用户上传文字、肖像图片等内容,经后台审核后形成该角色的对话语料。
何某系知名公众人物。众多用户在未获其许可的情况下,在案涉软件中将何某的姓名设置为“AI陪伴者”,并上传其肖像图片作为头像。自某公司通过算法对名为“何某”的AI角色进行分类,制作了人物语料,并向其他用户主动推送该角色及相关语料。用户在与其互动时,软件还会推送含有何某肖像的“表情包”和“撩人情话”,并可设置“爱你”、“抱抱”等亲密对话标签,营造出与何某真人真实互动的体验。何某因此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自某公司构成对何某姓名权、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判令其在案涉软件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何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18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自某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是人工智能时代人格权保护的标志性案例,清晰界定了虚拟形象侵权的法律边界。
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需要穿透“用户上传”这一表象去界定平台的法律责任。自某公司可能辩称,侵权内容由用户生成,其仅为提供算法规则的技术服务提供者。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该观点,而是将平台通过算法设计、审核推荐和商业运营的行为整体看待,认定其从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为了内容服务的组织者和利用者。
本案确立了关键裁判规则: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这意味着,法律保护的不仅是姓名和肖像本身,也包括将这些要素综合形成的整体形象。具体而言,有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平台角色的实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不仅仅提供存储空间,而是通过算法设定、训练语料制作和主动推送,深度参与了虚拟形象的塑造与分发,其身份就属于内容服务提供者,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以用户上传为由免责。
第二,一般人格权的补充保护。法院认定,软件允许用户随意设置亲密关系、使用“调教”等贬损性词汇,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利益。这部分损害无法被姓名权和肖像权完全涵盖,因此启动了一般人格权进行补充保护,这对于维护人们在数字世界中的人格尊严意义重大。
第三,公众人物人格利益的限缩边界。虽然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应容忍一定的社会评价,但案涉软件的系统性、商业化利用以及高度的亲密性互动,已明显超越合理限度,不再属于公众人物应当容忍的范畴。
近期,AI深度伪造、AI陪伴软件违规等成为监管重点。2026年以来,国家网信办等相关部门持续加强治理,对提供可能影响舆论或公众情感的AI功能服务提出严格合规要求。此案警示开发者,在设计“AI伴侣”等带有情感交互功能的虚拟角色时,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核和内容过滤机制,尤其是涉及真实人物时,应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授权形象利用。从合规角度来看,这要求企业在用户社群运营、算法推荐、内容审核等环节,将保护自然人人格权作为业务底线进行合规设计,而非进行技术规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