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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连续拍摄的淫秽视频剪辑成片段出售,如何计数认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6日    阅读次数:809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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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被告人彭某瑜将每部约10分钟的完整淫秽视频剪辑成上、下两集分别出售,在追究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事责任时,究竟应以原始完整视频的数量认定,还是将剪辑后的每个片段均认定为独立视频文件?这一分歧直接决定了视频数量是否达到100个以上从而构成“情节严重”,进而影响量刑档次,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与辩护难点。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彭某瑜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的租住处,通过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进行淫秽表演并收取费用,同时自行拍摄制作自己的淫秽表演视频,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出售。为牟取更多利益,其将每部长约10分钟的视频特意剪辑为约5分钟的上、下两集,单集售价66元,成套出售价格100元。案发时,公安机关查扣其电脑、手机等,提取到153个视频文件,经鉴定有121个属于淫秽物品。彭某瑜累计违法所得2.2万余元,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彭某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彭某瑜提出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涉案121个视频均系剪辑后的文件,上集和下集虽在拍摄地点、时间、内容上具有连续性,但单个文件均满足视频构成要素,具有淫秽性,能带给观看者诲淫性的刺激,且均可单独对外销售获利,应认定为独立的淫秽视频文件,据此认定数量为121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当行为人刻意将一次完整拍摄的淫秽视频剪辑成多个文件出售时,如何认定“视频文件”个数。如果按照原始自然拍摄进程计为一个完整视频,则涉案数量可能不足100个,仅适用基本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若将剪辑片段各自独立评价,一旦数量达到100个以上,则升级为“情节严重”,法定刑跃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实质上独立性的判断规则,即剪辑后的每个文件只要具备独立的淫秽内容、能单独带给观众诲淫性刺激,且客观上可单独定价销售牟利,便分别计数。这一裁判要旨直接回应了以剪辑方式拆分视频企图降低计数、规避严重情节的辩护逻辑,具有重要参照价值。从规范依据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即构成犯罪,第二条规定数量达到100个以上为“情节严重”。辩护实务中,除对计数方式提出异议外,还应细致审查单个视频是否均达到刑法上淫秽物品的鉴定标准、各剪辑文件是否已实际完成交易并牟利、违法所得统计是否精确等事实问题。另外需要特别注意,本案违法所得2.2万余元,同样超过了该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1万元,这意味即便数量存在争议,单独依据违法所得额也足以支持加重处罚。延伸分析,如果彭某瑜仅进行即时淫秽表演而未制作视频出售,可能涉及组织淫秽表演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旦制作视频文件传播牟利,则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利用互联网、剪辑拆分销售等行为均被从严评价。本案清晰传递出司法信号:任何试图通过艺术化包装、剪辑拆分等手段模糊文件数量的操作,只要片段可独立观赏并单独牟利,都将被一体计数,刑事风险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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