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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拍未事先披露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杀人,买受人要求撤销凶宅执行拍卖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30日    阅读次数:626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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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时,未披露该房屋曾发生过故意杀人这一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构成影响拍卖效力的重大瑕疵,买受人能否因此请求撤销拍卖并退还保证金。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凶宅”信息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披露的重大瑕疵,以及该信息瑕疵是否足以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阳春市某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中因股权转让纠纷,阳春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案外人简某姬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处房产。买受人何某艺于2024年6月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839.7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于当日取得成交确认书。竞买成功后,何某艺从小区物业、中介机构及辖区派出所处得知,该房屋曾于2009年5月28日发生过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何某艺认为,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对此重大信息只字未提,严重影响了其购买意愿,并导致房屋价值远低于其竞买预期,遂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并退还167.95万元保证金。该异议被驳回后,何某艺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后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与民间习俗,房屋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足以使普通民众产生心理抵触和情感障碍,严重影响房屋的居住安宁感与市场交易价值,属于影响买受人缔约基础的重大瑕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此类信息构成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执行法院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披露。法院未履行该信息披露义务,致使买受人何某艺产生重大误解,其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复议法院撤销了原一审异议裁定及本次网络司法拍卖,并判令向阳春市人民法院退还何某艺保证金167.95万元。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司法拍卖中“凶宅”信息的法律定性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本案的难点在于,“凶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民间忌讳和心理感受。将其认定为法定瑕疵,需跨越传统民法上“物之瑕疵”通常指物理性缺陷的界限,认可其造成的心理不适和价值贬损同样可构成影响交易目的实现的重大瑕疵。

法院确立了以下规则:房屋内曾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二条所指的“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及第十三条兜底条款中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执行法院对此负有主动调查和如实披露的义务。若未披露,买受人因此产生重大误解并主张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实质上是将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和交易习惯纳入了司法拍卖瑕疵的认定标准。

此裁判规则虽针对司法拍卖,但其精神对普通二手房买卖同样具有参照价值。出卖人或中介方若故意隐瞒房屋曾为“凶宅”的事实,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欺诈或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建议竞买人在参拍或购房前,除核查产权等基本权属外,还应通过走访小区物业、邻居及属地派出所等途径,主动调查房屋的“历史背景”。对于法院而言,则应在拍卖前完善对拍卖财产的全面调查程序,从源头减少此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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