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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免费模式是否能成为认定权利人没有实际损失、侵权人没有获利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0日    阅读次数:395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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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主要有两个层面。第一是独创性判断问题,即微信聊天中广泛使用的“黄脸”表情图案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第二是损害赔偿计算问题,鉴于涉案表情在微信及侵权软件中均为免费提供使用,此种免费模式是否能成为认定权利人没有实际损失、侵权人没有获利的依据,从而免除或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腾某科技公司系“微信表情系列1.0”中“奸笑”“嘿哈”“机智”“捂脸”“耶”“皱眉”六个聊天表情的著作权人,其授权腾某计算机公司专有使用并运营微信软件。北京青某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了与前述涉案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腾某方面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青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五十万元。青某公司抗辩称涉案表情与其他在先表情相似,且双方软件中的表情均为免费提供,原告并无实际损失,己方亦未获利。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青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上述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进一步指出,不能因涉案表情系免费提供而否定权利人的许可费损失及侵权人通过增加用户粘性间接获利的事实。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青某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三十万元及合理开支一万零五百四十四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对于互联网产业中常见的表情包、UI图标等智力成果保护具有重要的规则指引意义。就焦点而言,法院精准把握了“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即便是基于“圆形黄色面部”这一公有领域设计理念的卡通表情,只要其在眼、嘴、手势等细节的线条勾勒、色彩搭配及神态表现上体现出个性化的取舍与安排,便具备了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审美意义和独创性表达,应当纳入美术作品范畴予以保护。对于“免费提供”是否阻却损失的问题,本案裁判规则十分明确。在互联网“注意力经济”背景下,免费提供表情包旨在提升用户体验、增加用户粘性,进而通过增值服务或广告流量变现。侵权方未经许可在同类商业软件中使用该表情,实质上构成了对权利人潜在许可市场的挤占,分流了用户流量,故不能以“免费”为由主张无损失。延伸思考,该案提示软件开发者与运营者,对于看似简单的UI设计元素亦需进行合规审查,避免直接复制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成果。同时,对于权利人而言,即便核心功能免费,遭遇商业性侵权时仍应积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注意留存作品独创性设计底稿及发表证据,以应对侵权方关于“公有领域表达”或“无损失”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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