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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村道私拉绳索割断13岁骑车男孩气管食管,涉及刑事和民事责任——农村公共安全警示录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5日    阅读次数:653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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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4日中午12时左右,河南省沁阳市柏香镇柏香一街村,13岁初二男生黄鑫宇骑电动自行车前往补习班途中,在村中一条公共通行的村道上,被一根横跨道路的绳索勒住颈部,当场被勒倒割伤。这根绳索系同村一名62岁的女性村民朱某雨为打玉米脱粒作业所拉设,意图阻拦行人通过该路段。绳索横拦于公共村道之上,未设置任何明显警示标识,亦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受伤后,黄鑫宇强忍剧痛,自己托着头部跑回家中求救,随后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伤情极其严重:气管离断、食管撕裂、颈部创伤严重,肺内还存在积血,属于气道贯通伤。患儿先后被送往沁阳当地医院、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抢救,进行了气管连接手术,但仍有一段气管未能找到,后续还需要多次手术治疗。4月12日,黄鑫宇转至北京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经多学科专家会诊,目前生命体征平稳,已从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

黄鑫宇家庭属于低保家庭,母亲曾做过主动脉夹层手术,丧失劳动能力,全家靠父亲打零工维持生计。事发一周内医疗费已花费约20万元,通过水滴筹及社会各界爱心捐款,已累计筹措善款约75万元。涉事老人事发后仅垫付1万元,目前已被当地警方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可能涉嫌的罪名分析

本案的刑事定性存在罪名竞合的可能性,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

该罪要求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本案中,朱某雨在公共通行道路上私自拉设绳索,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对过往行人及车辆造成伤害,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或防护措施,最终导致黄鑫宇气管食管断裂的重伤结果。若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其主观状态为过失,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该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是特定个体的身体权。本案事发地为对外开放的公共村道,任何行人和车辆均可能通行,拉绳行为的危险性面向的是不特定的通行人员,因此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若经侦查认定行为人明知该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损害,仍持放任态度,则属于间接故意,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行为人拉绳的目的是打玉米、阻拦通行,而非意图伤害他人,认定其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证明难度较大,最终定性仍需公安机关侦查后综合判断。

三、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一)焦点问题

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三:一是涉事村民在公共村道上私拉绳索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涉事老人年逾六旬,其年龄因素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三是本案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并行关系如何处理。

(二)罪名竞合的法律适用

从法理上看,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但就本案而言,两种罪名的适用均有合理空间。过失致人重伤罪侧重于行为对特定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侧重于行为本身的公共危险性——即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事发于对外开放的公共村道,拉绳行为的危险性并非仅针对黄鑫宇一人,任何途经此处的村民、行人、车辆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这一特点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在公共道路上私设障碍致人伤亡案件,不乏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理的判例。例如2022年山东阳谷县张某、常某在公路上拴绳致一人死亡案,检察机关即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但该类案件的定性高度依赖个案事实,需综合考量绳索的设置位置、道路性质、通行密度、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是否设置警示标识、以及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等因素。

(三)民事责任分析

在民事责任方面,本案责任划分较为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朱某雨未经许可在公共村道上私拉绳索,未设置警示标识,主观上存在完全过错,应当对黄鑫宇的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村委会、镇政府作为公共道路的管理者,若未能尽到巡查、清障、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也需依据《民法典》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康复费用,若构成伤残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各界爱心捐助的善款属于社会救助性质,不能抵销或免除行为人的法定赔偿责任,家属仍可依法向责任方全额主张民事赔偿。

(四)辩护人思路探析

从辩护视角看,如本案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辩护人可能从以下角度展开论证:其一,就罪名定性提出异议,主张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因前者法定刑较轻(三年以下,而后者最低三年以上),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其二,积极促成赔偿与谅解,被告人家属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争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书,以此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其三,考量被告人的年龄因素,若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75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之一的规定,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本案中涉事老人62岁,不符合该年龄优待条件;其四,被告人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配合调查,也可依法争取从宽处理。与此同时,鉴于黄鑫宇家庭经济困难、伤势极其危重,被害人一方应积极申请司法救助,并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为后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做好准备,确保民事赔偿主张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四、延伸思考:农村公共安全的治理隐忧

本案的悲剧并非孤例。2025年新疆泽普县库某因采摘核桃在道路上私拉钢丝绳,导致一名电动车驾驶人被绊倒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年安徽含山县卢某在村道上私设铁链拦路,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山东某小区也有人因私设晾衣绳导致骑行者被勒伤。这些案件折射出一个共同的深层问题:在农村地区和基层社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缺失,将公共道路视为“自家地盘”,随意堆放物品、拉设障碍,浑然不觉其中蕴含的巨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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