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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遗嘱设居住利益 可溯及适用居住权规定 —— 杨某甲诉杨某乙、刘某言继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31日    阅读次数:1171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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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民法典施行前已生效遗嘱中约定的居住利益,能否溯及适用民法典居住权制度;

按份共有权人能否在自己共有份额的房屋上设立并登记居住权。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杨某俭与前妻育有杨某甲、杨某乙,前妻去世后与刘某言再婚,2019 年杨某俭离世。2018 年杨某俭订立代书遗嘱,约定案涉房屋产权归女儿杨某乙,现任妻子刘某言可永久居住,若刘某言出租、再婚、买卖房屋则收回居住权。杨某甲起诉要求分割房屋份额,刘某言主张遗嘱居住权益并要求确认居住权。案涉房屋为杨某俭与刘某言婚内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由刘某言、杨某乙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二审改判刘某言享有案涉房屋完全居住权,杨某乙在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一、争议难点解析

本案核心是法的溯及力与居住权制度适用。民法典 2021 年施行,案涉遗嘱 2018 年订立,旧法未规定居住权,法院依据时间效力规定,认定无旧法规范时可适用民法典新规则,且不损害当事人预期、不背离被继承人意愿。同时,法院对 “他人的住宅” 作扩大解释,允许按份共有人在共有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契合居住权保障居住利益的立法目的。

二、核心裁判规则

空白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发纠纷,旧法无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本案遗嘱居住利益可适用居住权规则。

遗嘱居住权认定:遗嘱中具有物权属性、长期稳定的居住承诺,可认定为设立居住权。

登记配合义务:因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负有配合居住权人办理登记的法定义务。

三、问题延伸分析

适用边界:溯及适用需满足 “不损权益、不增义务、不违预期”,若遗嘱仅约定短期临时使用,一般不认定为居住权。

设立条件:遗嘱设立居住权需满足遗嘱有效、内容明确、指向住宅,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权利限制:遗嘱可约定居住权的终止条件,如再婚、出租、转让房屋等,条件成就时居住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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