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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概述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9日    阅读次数:912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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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制度框架与核心数据概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和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升,跨境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已成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我国在该领域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逐步构建起以国际条约为基础、以互惠原则为补充,且不断与时俱进的司法协助体系。近年来,我国法院在该领域的司法实践呈现出审查标准灵活化、互惠认定多元化的积极态势。

本报告基于截至2026年3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公开司法数据,系统梳理了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典型案例、分类统计及前沿问题。核心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已与35个国家签订包含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在司法实践中,超过70% 的涉外申请案件获得支持;互惠原则的适用已从传统的“事实互惠”扩展至“法律互惠”乃至“推定互惠”--。

表: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核心数据指标

指标维度关键数据说明
双边条约与35个国家生效条约涵盖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司法实践>70%申请获支持充分体现积极司法态度 -
互惠标准事实互惠→法律互惠→推定互惠审查标准日趋灵活开放 -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298-300条明确审查原则与不予执行情形 

2 法律依据体系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呈现三层金字塔结构:顶层为国际公约(虽尚未有生效的多边公约但已签署确认),中间层为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基底层为国内法中的互惠原则。这一结构确保了在不同情境下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可循。

2.1 国际条约与双边协定

国际公约层面,我国目前尚未批准任何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普遍性国际公约。尽管我国代表团于2019年7月签署确认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但该公约尚未经国内立法机关审核批准,目前对我国不发生效力。

双边条约层面,双边协定/条约是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截至目前,我国共与39个国家/地区签订了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35个国家/地区生效的条约明确包含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比利时、新加坡、泰国、韩国四国与中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仅限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未就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约定,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2 互惠原则的演进与适用

对于未签订双边条约的国家,互惠原则成为审查外国法院判决申请的核心依据。我国法律对于互惠原则的适用标准经历了一个显著的发展演变过程:

早期“事实互惠”阶段:人民法院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采取较为保守的立场,要求对方国家必须有承认我国判决的先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判决作出国法院此前曾经承认和执行过我国法院判决,即认定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这一标准虽然减少了外国法院判决通过适用互惠原则得到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但也加大了我国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难度。

“法律互惠”突破: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首次明确提出可以考虑“法律互惠”。2024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5号(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进一步明确了:如果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得到该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且该国没有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先例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互惠关系-2。

“推定互惠”创新:2017年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南宁声明》,中方倡导的“推定互惠”达成共识:“如对方国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即可推定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2024年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首次以“推定互惠”为由承认泰国法院判决,标志着这一标准已从理论走向实践-。

3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3.1 指导性案例:中英互惠关系的突破——S航运有限公司案

案号:(2018)沪72协外认1号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3月17日(2024年11月发布为指导案例)

基本案情:2010年,S航运有限公司与某华(香港)轮船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同,某华物流公司出具保函,约定适用英国法并由英国高等法院管辖。后因租金支付纠纷,S航运有限公司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并获胜诉判决。某华物流公司上诉被驳回后,S航运有限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英国法院系列判决-。

争议焦点:我国与英国未缔结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双方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裁判要旨:上海海事法院认为,互惠原则的适用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判决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从英国法律实践来看,外国判决在英国承认和执行需按普通法规则重新提起诉讼,英国并不以存在相关条约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必要条件,无证据证明我国法院判决在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存在法律障碍。据此,认定我国与英国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关系,裁定承认英国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国法院首次基于“法律互惠”而非“事实互惠”承认英国法院判决,开创了中英司法互惠的先河。裁定作出后,英国高等法院于2022年12月对我国浙江杭州法院的两起判决予以承认,实现了双向互惠的良性循环。

3.2 中美司法互惠的开创性案例——三联公司诉罗宾逊公司案

审理法院: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
裁判日期:2009年7月22日

基本案情: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在中国法院获得针对美国罗宾逊公司的胜诉判决后,因罗宾逊公司在中国境内无可供执行财产,向美国加州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裁决,同意三联公司请求执行中国法院判决,要求美国公司赔偿因其提供的直升机产品坠毁而给中方造成的损失-。

典型意义:由于中美目前未签署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此前也无类似先例,本案开创了中美两国司法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先河。鉴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本案判决对美国其他法院处理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3.3 互惠原则的多元适用——韩国、以色列等国实践

韩国案例:尽管中韩双边未就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签署协定、条约,但双方已基于互惠关系数次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判决。2025年,韩国首尔东部地方法院承认并执行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成为中韩司法互惠的最新实践-。

以色列案例:2017年8月15日,以色列高等法院对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所作一审判决,准许南通中院判决在以色列执行-。

表:代表性国家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情况

国家是否存在双边条约承认/执行方式典型案例/依据
美国否依据州法(如UFMJRA)三联公司诉罗宾逊公司案(2009)-
英国否法律互惠原则S航运有限公司案(指导案例235号)-
韩国否(仅限于仲裁)事实互惠首尔东部地方法院2025年判决-
以色列否互惠原则南通中院判决在以色列执行案(2017)-
阿联酋是(2004年协定)双边条约迪拜法院承认我国调解书案(2025)-

4 分类统计与实践特点

4.1 申请与执行数据统计

根据《2024年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及公开案例数据统计,我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方面呈现以下特点:

申请数量逐年增长:2011年至2022年期间,中国法院年均受理20多件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申请;2023年,全国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达69件。虽然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增长趋势同样明显。

成功率维持高位:超过90% 的仲裁裁决申请在中国成功获得承认与执行。在法院判决领域,除因管辖权、送达程序等问题被驳回外,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绝大多数获得支持。

审查标准规范透明: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9条及国际条约规定,重点审查:判决是否已生效、作出国与我国是否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秩序等。

4.2 主要拒绝理由分析

根据对不予承认与执行案例的分析,拒绝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程序公正性问题:未获适当通知、未能获得申辩机会等程序性问题是导致申请被拒的最常见原因。例如,在科斯莫斯海事管理公司案中,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确已收到相关邮件,最终认定送达方式无效,裁决丧失可执行性-。

仲裁协议效力争议:若仲裁协议当事人存在无行为能力情形,或争议不具备涉外因素而约定外国仲裁,可能导致协议无效。IM全球有限责任公司案中,因签署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裁决不予承认-。

公共政策保留:虽然我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适用持严格态度,但在极少数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根本利益的案件中,可援引公共政策保留拒绝承认与执行。

4.3 司法态度的演进特点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我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方面呈现出以下积极变化:

互惠原则灵活化:从早期的“事实互惠”到“法律互惠”再到“推定互惠”,互惠原则的适用标准日益宽松开放。指导案例235号确立了不以对方先行承认为前提的审查标准,极大拓展了互惠关系的认定空间。

审查标准规范化:《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判决的认定范围、生效时间判断标准、申请材料要求等问题。外国法院对民商事案件实体争议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等法律文书,以及在刑事案件中就民事损害赔偿作出的法律文书,均纳入可承认范围。

司法协作主动化:我国法院在国际司法交流中通过声明、共识备忘等方式积极推动互惠关系的建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可在对方国家承诺给予司法互惠的情况下,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司法协助。

5 问题分析与完善建议

5.1 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判决确定性问题:通过对比分析我国法院审理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25起案件可知,我国多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对判决确定性问题的明确审查,在裁判结果中未体现双边条约中关于确定性问题的法律依据。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缺少对判决确定性问题的明确规定,且在已缔结的双边条约中对于确定性要件的表述也不尽相同-。

多边公约缺位问题:虽然我国已签署《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但尚未完成国内批准程序。相较于仲裁领域的《纽约公约》带来的制度确定性,法院判决领域缺乏统一的多边法律框架,增加了跨境执行的不确定性。

条约覆盖有限问题:与我国签订包含判决承认执行内容的双边条约的国家仅35个,且主要集中在亚非拉地区,与主要贸易伙伴美国、英国(已通过互惠解决)、德国、日本等尚未建立条约关系。

5.2 完善建议与未来展望

完善确定性要件判断标准: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外国判决“确定性”的判断标准和时间节点。可以考虑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判决根据作出国法律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可被普通上诉程序推翻的,应认定为确定的判决。同时,缩小学术理念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

加快批准多边判决公约:建议适时启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国内批准程序,积极参与构建全球判决执行多边体系。这既是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的需要,也有助于为我国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跨境执行渠道-。

推动互惠原则立法完善:在总结指导案例235号等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明确互惠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包括“法律互惠”的认定方法、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互惠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等问题。

加强司法协助网络建设:积极与主要贸易伙伴商签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扩大条约覆盖范围。对于暂时无法签订条约的国家,可通过司法高层互访、签署合作备忘录等方式,为互惠关系的认定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结语

中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领域,正经历从严格保守到开放包容的深刻转变。互惠原则的灵活适用、审查标准的日益规范、司法协助网络的持续扩展,共同勾勒出我国在该领域的积极姿态,为我国经济走出去提供良好的国际民商事司法环境。未来,随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批准进程推进和双边条约网络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将为全球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动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当事人在寻求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时,应重点关注双边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存在、程序公正性的保障以及公共政策风险的评估,以最大化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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