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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执法者”蜕变为“施暴者”:女厕群殴案终审,法律如何为权力划界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2日    阅读次数:1899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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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裁定,为这起历时三年有余的“派出所拖人进女厕群殴案”画上了句号。法院驳回涉事民警张某的上诉,维持“有期徒刑八个月、实刑执行”的原判。此案尘埃落定,但其掀起的涟漪远未平息:当警察执法的空间成为侵害公民权利的场域,当“拖进女厕”这种极具羞辱性的动作由公权力执行者完成,法律究竟该如何为权力划界?

一、从“制止母亲挨骂”到“轻伤二级”:一个插话的代价

回顾本案事实,令人如鲠在喉。2022年8月,孙先生陪脚伤初愈的母亲下楼做核酸,因扫码异常被带至派出所。母亲向民警解释时反遭责骂,孙先生仅插话劝阻“妈,别说了”——这七个字,成为他厄运的开端。民警张某及两名辅警将孙先生强行拖进无监控覆盖的女厕所,共同殴打致其右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终审认定:“孙先生的行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但其没有实施辱骂或使用过激言语激化矛盾的行为,故不具有重大过错”。这一认定至关重要。它意味着,在司法层面明确否定了“受害者过错”成为减轻施暴者责任的挡箭牌。一句劝母息言的话,在法律的天平上,永远无法与公职人员蓄意伤害相提并论。

二、逆火而行的“袭警罪”解释:一套制度的双面镜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本案审理期间,2025年1月18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旨在保护公民免受不当执法的条款,在本案中找到了最恰切的注脚。

然而,我们也需正视一个更深层的隐忧:当法律将“袭警”入罪并规定从重处罚时,立法本意是维护执法权威;但若执法者滥用这种法律赋权所带来的心理优势,将批评或轻微不配合直接“升级”为暴力压制,那么立法保护执法者的初衷,便可能异化为执法者伤害公民的特权幻觉。

本案民警张某在上诉中辩称“被害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利用网络舆情干预司法”,并试图以“鉴定瑕疵”切割因果关系。这些辩解不仅未能脱罪,反而暴露了一种危险的心态:在部分执法者眼中,公民配合是义务,而自己动辄责骂、拖拽、殴打,却可以被包装为“履职”。这种权力的傲慢,比单纯的暴力更值得警惕。

三、从“10万私了”到“三次鉴定”:一份迟来的正义是怎样炼成的

本案的另一重启示在于维权过程的艰难。案发后,三名涉案人员曾赔偿孙先生10万元“私了”,并口头承诺“内部处理”。但孙先生很快发现,赔偿到手后,打人者不仅未被处理,反而否认殴打事实。他没有沉默,而是向多部门举报、自费完成三次司法鉴定,最终推动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

这一过程,折射出基层涉警案件中常见的维权困境:公权力机关既是“当事人”又是“调查者”,内部监督往往失灵;受害者面对高度组织化的执法机构,取证难、立案难、追责难。孙先生的三年抗争,不仅是为个人讨公道,更是在制度的缝隙中为“民告官”式的权利救济蹚出了一条路。

四、“厕所”与“派出所”的空间政治学

本案还有一个无法被忽略的细节:施暴地点是“派出所一楼女厕所”。这个空间选择绝非偶然。厕所无监控、相对封闭,执法者选择此处实施殴打,恰恰说明他们具备清醒的规避监督意识。

这种“空间规避”行为,恰恰击穿了执法记录仪神话——设备可以被关闭,地点可以被选择,单纯的技术赋能并不能自动转化为程序正义。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强化了对单人执法、当场检查等情形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然而本案证明,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谁来监督监督者?当执法者刻意选择无监控空间时,法律如何回应?

五、八个月实刑:刑罚的分量

终审维持民警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实刑,两名辅警缓刑一年。这一量刑引发部分舆论“是否过轻”的讨论。但需要看到,实刑对公职人员而言,意味着开除公职、职业生涯终结,其惩戒力度并不亚于刑期长度本身。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了“共同犯罪”——三人虽无事前预谋,但通过实际行动相互配合,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认定,堵住了“临时起意”“各自行为”等切割责任的通道,为类似涉警共同伤害案件确立了裁判规则。

当然,个案判决的警示作用终归有限。要真正杜绝“派出所成为危险场所”的荒诞,需要的是系统性的权力制约机制。这包括但不限于:涉警案件异地管辖常态化、执法记录仪强制开启与不可删除技术保障、以及最重要的——在执法培训中真正确立“公民配合是义务,但尊严不可侵犯”的底线意识。


本案终审,孙先生等来了一纸胜诉判决。但他说,看着张某被法警当场拘捕时,“心里五味杂陈”。这五味杂陈,既是三年维权路的浓缩,也是对“为何本不该发生的事却发生了”的追问。

法律终会给出是非判断,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修复,远比一纸判决漫长。西宁女厕群殴案的终审,不只是对三名涉案人员的惩戒,更是对所有手握公权者的郑重告诫:警徽的重量,从来不是用来压人的,而是用来提醒——权力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越界者,无论制服在身,皆无豁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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