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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继承人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3日    阅读次数:176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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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强系甲公司、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阿珍系阿强妻子。2011年,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乙公司向银行提供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22年甲公司再次向银行贷款用于偿还原贷款,阿珍、阿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由阿珍、阿强为甲公司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时乙公司继续向银行提供担保。2023年阿强死亡,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

2023年7月,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变卖乙公司向银行提供的抵押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求阿强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阿珍辩称,阿强已经去世,属于特殊情况,之前在银行信誉较好,并非恶意拖欠贷款,现因不可抗力,不能将还款义务全部压到家属身上,借款有抵押物,银行借款时也应当考虑到风险。

黄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甲公司间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现甲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就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同时阿强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案涉《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对于银行要求阿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9和1161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阿珍本就为连带保证责任人,除对案涉《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外,还应同其他继承人一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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