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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30日    阅读次数:214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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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基本案情


2012年原告借用乙公司资质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案涉标段内路基和其他构造物工程由乙公司施工。之后原告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多人进行施工,工程于2016年完工并交付甲公司使用。现原告起诉称案涉交付使用已达六年之久,但甲公司仅付至工程款的82%,拖欠原告工程款300余万元至今未付,导致工人多次起诉原告,现原告要求甲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0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律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但该处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原告借用乙公司的资质承揽案涉工程后,将工程又违法分包给多人,其既属于借用资质,又非实际施工人,故原告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对原告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借用资质(挂靠)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系基于保护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根本权益而设,从而成为突破债的相对性法律原则之例外。为避免该条法律解释被滥用导致法律原则遭到肆意破坏,应当严格限定实际施工人的范围。该案明确了借用资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裁判规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衍生诉讼,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发承包行为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坚持以企业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调解、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供稿:沁水县人民法院 综合审判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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