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在商场超市及其他经营场所受伤,经营主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2日    阅读次数:1629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基本案情

某超市发放打折销售商品的宣传单后的第二天,该超市开门后涌进大量进超市抢购的人流,将李某撞倒致其受伤。后李某多次和超市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促销,引起人员拥挤,导致顾客李某倒地受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情况和周围环境应有一定的认知,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超市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等经营过程中,应以此案为戒,加强安全管理,注意人员分流及疏导,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序的购物环境,进而实现安全经营。

消费者们在遇到促销等人员较多的购物时,应自觉排队,做到文明有序购物,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保障自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园区法庭 原题: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电子商票遭拒付,持票人必须要先线上追索才可以起诉追索吗? 下一篇:通过房产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发生纠纷时,能否单独起诉房产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