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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个人隐私冲突:杭州公安公开聚众淫乱当事人姓名和具体行为用具,被质疑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次数:329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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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通报的一起多人淫乱聚会行政处罚信息,引发了公众的热议。行政处罚通报内容不但非常详尽地描述了受处罚人的姓名,还详细公布了聚会内容及收缴物件,“收缴润滑油3瓶、后庭拳交膏1盒、锁精环2个、避孕套20个”,网民大呼“作案工具”“三观尽毁”,由此也引发了隐私权的较大争议和网络争辩。对此,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律师进行解答。

查询,目前相关处罚决定书已搜索不到,或已隐藏。网传截图显示,浙江多人因淫乱活动被处以行政处罚,包括男性淫乱聚会6人,男女淫乱聚会10人。

处罚决定书详细描述了多人在5月14日晚上至次日凌晨,于杭州市西湖区某某新村某幢某室内,参加由他人组织、召集的某某聚会等淫乱活动,并收缴了相关物品。其中,一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由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5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在浙江省政府网站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栏中,搜索涉事人员姓名,均已搜索不到相关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观点

个人性取向受法律保护,不应当公开

有网友质疑,行政处罚公布的内容过于详细,包括当事人姓名和违法内容,是否涉及隐私问题?对此,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明认为,在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公布6名当事人的完整姓名,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需要从聚众淫乱是否涉及隐私,以及仅公布姓名是否能确定特定自然人的角度来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根据法律对隐私的界定,隐私是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而个人的性取向则是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应当公开。否则,相关公开行为就可能实质地成为网络时代的“游街示众”,成为带有“侮辱”性质的公开。参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规定,举重以明轻,在涉及当事人隐私权,且没有需要权利让渡的情况下,“公开处刑”则有侵犯隐私权之嫌。

具体到本案,根据《行政处罚法》,“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以及《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等规定,林小明认为,杭州警方仅公布当事人的完整姓名,相关当事人不会因公布完整姓名引致被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也就是杭州警方公布相关当事人姓名系个人信息,其行为还没达到侵犯隐私权的程度。

“不过,个人觉得在对涉及私德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布时应当特别谨慎,需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要求,对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避免引发‘次生伤害’。”

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权力对私权的限制、剥夺或干涉,应当有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公开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姓名、具体行为等,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要考虑可能引起的次生社会危害,包括对当事人回归社会、当事人家庭和社会公众的负面影响度。文明社会,需要法治文明。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原题:浙江多人淫乱聚会行政处罚公布引争议 有观点认为个人性取向不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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