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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入职承诺书”陷阱

Post:2023年05月15日    Views:350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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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之前,签下的《承诺书》里有一句“如因本人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本人认可”的话,给劳动者带来了相当大的麻烦。北京二中院法官根据这起已审结的案件提出,劳动者在入职时签订此类《承诺书》,一定要谨慎。

王某与甲公司订立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入职当日,王某应甲公司的要求签署《承诺书》,上面写明:“本人承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公司认为本人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本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人予以认可……试用期届满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导致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公司参照本人实际工作期限给予最多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税前工资的补偿(仅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津贴),并且本人同意不再就劳动关系解除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各项内容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2021年3月,甲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解除决定。王某认为甲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1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与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王某曾签署《承诺书》、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判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不胜任工作的具体情形,也没提供证据证明已对王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关于《承诺书》,其上虽载有“如果公司认为本人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本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人予以认可……”等内容,但其系王某入职时签署的单方承诺,并非在争议发生后双方针对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合意,故无法据此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应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初即让劳动者签署承诺,并可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据该承诺内容不承担法定责任,那无异于赋予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情形与法治精神明显相悖。因此,甲公司的解除行为明显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表示,近年来,涉及“入职陷阱”的案例频发,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让劳动者签署入职承诺等方式,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例如,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书写拒绝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字样;有的要求劳动者书面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放弃违法解除赔偿金;更有甚者,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书写日期空白的辞职申请……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这些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试图规避责任。劳动者虽因各种原因在劳动合同或入职文件中承诺放弃自身权利,但是人民法院仍然会对劳动合同或承诺的具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若存在相关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明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情况,人民法院将认定该内容无效,不会以此作为判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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