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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分割:离婚时社交平台账号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次数:234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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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变更等法律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家住北京的一对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是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创建过一个社交平台账号,那么,这个账号该如何分割?所属权又该如何变更呢?来看北京房山法院审理的一起社交平台账号过户案。

北京的徐女士和杨先生曾经是一对夫妻,2020年11月,他们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一年多后,他们因为一个社交账号再一次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杜巧静:这是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徐女士和杨先生之前是离婚了,离婚了之后,他们一个在社交平台上的账号没有进行分割,所以他们此次来法院进行了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双方要求分割一个社交平台的账号。

原来,在徐女士和杨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杨先生在一家社交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号,之后是由徐女士运营和使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杜巧静:因为这个账号有一定的粉丝数量,通过直播带货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所以双方就想来分割一下这个账号。

徐女士认为,这个社交账号本身具有商业价值,请求法院将账号判归她所有。

那么,账号的归属该如何认定呢?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应对争议账号的属性进行认定,认定这一账号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杜巧静:经过我们审查,他的粉丝数量是十几万,确实是属于有经济价值的,所以我们认为它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虚拟财产的范畴,认为它属于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社交平台账号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杜巧静:因为虚拟财产同传统的汽车、房产这些有形的财产有明显的区别,这些有形的财产通过市场价格就可以作出一个认定,而虚拟的财产,它是没有一个明确标准的。虚拟财产是相对于我们实实在在的实物财产而言的,像这种账号、网店,它就是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

民法典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弥补了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空白。在司法实践中,这条规定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依据。

经法院调解,双方也达成了共识,同意由杨先生将他名下的这个社交平台账号变更至徐女士的名下。但是根据社交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这个账号完成申请注册后,用户获得的只是账号的使用权,而这个使用权也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平台书面同意,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账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王奉帅:在用户服务协议里边明确注明了,这个ID账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一边是账号注册时签订的用户协议,一边是法院调解后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那么这个账号到底应该怎么过户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王奉帅:这个案子是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且进入到执行程序之后,我们也向他们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规定他们就应当具有协助执行义务,来配合法院完成这件事情。

依据法律文书的规定,今年1月16日,平台所属公司注销了涉诉账号的原身份信息,由徐女士重新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将账号变更至了徐女士名下,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贾会颖:这个案件是在《民法典》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进行认定之后,出现的(北京)首例执行的案件,这个案件类型也是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的。包括这次我们跟某科技公司沟通的时候,他们可能也是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司法机关在摸索,可能这个公司也在摸索,最终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得以实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法官提示,网络用户应具有权利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贾会颖:当事人首先要有这种权利意识,在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它是一个非物化的东西,在自己的权利上,要进行先期的保护。如果被盗了,或者有其他的一些受侵害的行为,做好先期的证据保全,在证据保全之后要及时地到法院去起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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