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突发疾病致死,接受劳务者尽到合理、及时的送医义务且不存在过错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付某等36人与王某约定,由其为王某提供拾棉花的劳务,王某承担往返费用并支付报酬。同年10月1日,王某为36名务工人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0月24日晚20时许,付某在务工过程时突发疾病,王某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付某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1级、极高危);继发性癫痫;低钾血症,经抢救无效死亡。付某去世后,保险公司以付某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突发导致,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理赔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后付某家属以付某死亡系超强度工作、王某没有合理安排休息和生活且未及时拨打120紧急电话进行救治等原因,认为王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24044元。
法庭审理及裁判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对付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无证据证实王某未尽到及时送医治疗的义务。付某被送往医院对症治疗并于住院8天后死亡,王某尽到了合理、及时的送医义务,无直接有效证据证实王某存在过错,漳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新寺法庭 | 撰稿:赵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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