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农村房屋拆迁款能否继承?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7日    阅读次数:2533    复制链接   
分享到: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位于农村的房屋被拆迁房屋的拆迁款算遗产吗?多名继承人该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甲、周某系夫妻关系,案外人吕某乙(现已死亡)是两原告的儿子,被告王某某系吕某乙的妻子、原告吕某丙系吕某乙的女儿。吕某乙于2019年5月26日病逝,其死亡后,吕某乙名下位于在高青县某村的一套房屋院落因高速占地拆迁,高青县某村委将拆迁款共计416328.0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搬家费7696.00元、拆迁奖励20000.00元、宅基地补偿60000.00元)支付至王某某的账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拆迁款。


法院审理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户分配,即便其中一人死亡,由于该户尚存,相应宅基应由其他同户人员继续享有,对宅基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吕某乙与王某某在同一户口本上,吕某乙去世,王某某作为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故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60000.00元归王某某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建造的房屋可以继承,本案中吕某乙建造的房屋已经形式变化为拆迁款,该拆迁款作为遗产的另一形式,可以继承。涉案拆迁款中的一次性搬家费7696.00元、拆迁奖励20000.00元系政府对王某某搬家的奖励,归其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扣除拆基地补偿款、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后,剩余拆迁费为328632.00元(416328.00元-60000.00元-7696.00元-20000.00元)。因涉案房屋为王某某与吕某乙夫妻共同所有,故该拆迁费中的一半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为吕某乙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为宜。故原被告各自分得遗产41079.00元(328632.00元÷2÷4)。

因吕某丙同意将其应继承的遗产放在王某某处,故王某某应返还吕某甲、周某某应得遗产份额82158.00元(41079.00×2)。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甲、周某某应得遗产份额82158.00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甲、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款不能简单的全部继承。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关于地上房屋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权利人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由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分。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直接改变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内容? 下一篇:回乡购买废弃堰塘填土建房,土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