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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出资共同购房还是借款?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存争议 立法完善出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3日    阅读次数:273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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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一则“丈夫为独占房产,联手婆婆追讨百万元房款”的消息冲上微博热搜。有关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引发纠纷的话题又一次引起关注。

现实生活中,受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影响,父母为子辈出资购房是普遍的社会现象,成为子女解决购房问题的首要选择。但是,当子女离婚时普遍会因此产生纠纷。由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实情况错综复杂,各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判决也常常不同。

父母出资购房行为性质的认定涉及父母、子辈夫妻两代人的利益。明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归属问题的性质,不但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合理的裁判思路和规则,也可以进一步维护夫妻财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究竟该如何协调财产法规则和婚姻家庭伦理性的关系?如何才能公平解决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财产权利纠纷?在近日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相关话题也引发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热议。

父母出资购房并不一定都是赠与

不管是子女婚前还是婚后,父母在为其出资买房的时候都是抱着双方百年好合的目的。从调研了解情况看,近些年之所以出现大量父母起诉子女借款纠纷,主要因为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后认为房产可能会被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离婚的时候,父母不希望财产通过夫妻财产分割的方式外流,因此才有了起诉借款纠纷的动机。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同日施行。

对于父母为子辈出资买房的行为性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应当说,相比此前的司法解释,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没有大的变化,也没有改变原来的规则,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裁判依据。据此,有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其他意思表示。但有学者对此并不认同。

“这一规定针对的是父母购房出资已经明确是赠与性质的情形,解决的是到底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赠与夫妻双方的问题。换言之,本条适用的前提是父母的出资已经被认定为赠与。而在父母婚前给子女一方出资购房行为的性质存疑的情况下,并不能据此推导出其性质属于赠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主张,在父母无明确的赠与意图表示的情况下,应当将该出资款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众所周知,高昂房价之下,房产目前是家庭最贵重的资产。而子女单凭一己之力难以购房。”石佳友进一步指出,在这样的背景下,父母出于关爱帮助支付购房首付甚至全款出资购房,其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这一行为在法律上不宜认定为赠与。

他同时强调指出,根据民法典,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自立生活。此时,父母对子女不再负有养育义务,父母的帮助更多的是出于一种情感上的关心关爱。此外,从鼓励年轻人自立、尊老敬老、反对“啃老”的角度来说,也不宜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认定为赠与。至于父母未来是否会向子女主张还款,这属于父母自己决定行使或放弃其权利的问题。

赠与说更加符合民法典立法本意

但也有观点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定性为赠与更加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和本意,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价值相一致。

“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个体独立自由是完全具有正当性的,但是该自由是有边界的,否则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立法价值的实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洪祥认为,决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还需要从立法价值、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综合考量得出结论。

他指出,从民法典立法价值来看,婚姻家庭既要强调夫妻人格独立的理念,更应当兼顾夫妻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的理念。这意味着不仅要考虑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要实现家庭职能和个人利益保护的动态平衡。因此,在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形成赠与关系后,其财产共有关系的推定规则应当为推定共同共有关系,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同时,从法律上将父母为子辈购房出资的行为明确为赠与,还可以向后发生作用,让人们产生行为预判,按照相关规定行事,最大程度避免纠纷发生,问题自然也会得到解决。

“从父母的内心意思表示看,父母基于血缘亲情乃至代际传承缘故往往是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用以改善子女生活居住条件、减轻生活压力。出资购房时父母往往并没有要求子女偿还的主观意思。如果将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借贷,那也必须有前提条件,即借贷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如果没有借贷合意,宜推定成立赠与关系。”李洪祥分析指出,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因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而理应归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推定为赠与具有合理性和适法性。而借贷说单独以财产来源作为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有悖于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形成的法理基础。

从立法上完善出资性质认定规则

应当看到,现实中,有的出资父母终其一生的积蓄为子女出资购房,最后却因子女婚姻关系破裂而被分割,更是有一部分投机取巧者假借婚姻之名攫取利益,使出资父母苦不堪言,甚至生活陷入困境。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实情况错综复杂,尤其是对于子辈婚后父母出部分房款、子辈夫妻仍需继续共同还贷的情况下,一旦子辈婚姻出现问题走向破裂,那么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如何分割问题,子辈夫妻与父母间的借贷纠纷问题都会伴随发生。这种情况下,各地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显然,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是一个牵一发动全身的规则设计,甚至可能会引起后续纠纷。

“当父母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时,宜按照父母的意思认定出资的性质。当父母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时,法律上应为父母的出资性质设置推定规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陈贝贝认为,解决父母在子辈婚前婚后出资购房纠纷的核心,就是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时的推定规则、举证责任的转移等。

在她看来,应当鼓励父母和子女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购房出资系赠与还是借贷,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并进一步明确房屋权利该如何界定。

对于如此一来可能会拆散很多婚姻的担心,陈贝贝持不同看法。“对出资性质予以明确,某种形式上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团结,不至于在之后产生纠纷。而且,在子辈夫妻关系较好时,婚姻关系本就十分牢固,订立协议并不一定会引起巨大冲突。”

她同时强调,处理好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出资性质的推定规则与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也十分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不需要提供借条,只要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就能够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但是从理论上讲,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借贷合意以及钱款支付两个要件。只有转账凭证,举证责任分配本身就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未决的争议,这一争议的解决是明确父母出资性质的前置性问题。”鉴于此,她建议尽快明确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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