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这100万是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阅读次数:4091    复制链接   
分享到:

2017年9月,原告李某及其丈夫王某与梁某(亦系被告某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李某、赵某达成股东合作协议,就共同投资成立某腾公司一事作出约定,其中明确原告及其丈夫投资500万元。同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公司转账100万元,备注为“借款”,10月31日,被告公司将该100万元转入案外某家纺科技公司。2018年7月,某腾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记载原告丈夫王某股份占比12%。随后,某腾公司出具实收资本结转说明,证明案涉100万元系原告丈夫王某投入被告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后,原、被告因案涉100万元发生纠纷,诉至海门法院,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过,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因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故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或者被告收取案涉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主张出借给被告100万元,故原告对双方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和已实际交付借款的两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但对于该款项的性质未能举证证明。再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涉及款项数额较大,且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并不相识,但双方却未订立借款合同,也未有对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的约定。故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就案涉款项的使用形成借贷的合意。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认为被告收取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损失;(三)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案件中,涉案100万元虽然汇至被告公司名下账户,但之后被告公司就将该款汇给某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且从目前证据上看,并不能得出被告公司从中获益,原告有所损失,从而另外两个要件也缺乏了适用基础。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海门法院判决后,原告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原标题:《若无法证明民间借贷关系,能否主张不当得利》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是出资共同购房还是借款?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存争议 立法完善出资性质认定 下一篇:借款纠纷: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标准,借款人按约偿还部分款项后,尚欠款项应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