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夫妻离婚对方的住房公积金能分吗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5日    阅读次数:1641    复制链接   
分享到: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出来。但如果夫妻离婚,对方账户里面的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张丽和王强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一度十分甜蜜。2006年7月,两人以公积金按揭的方式,在绵阳市游仙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借款期限2006年-2026年。不过,随着生活琐事增多,夫妻争吵也逐渐出现,2016年12月,两人的婚姻生活画上了句号。

“婚姻期间,因为我的收入比较高,所以房子按揭一直是我在支付,且两次提取个人公积金提前还贷,终于在2016年7月全部结清。”张丽认为,加上王强在婚姻存续期间为过错方,对自己的精神、身体上造成重大伤害,遂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分割对方十年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且要求多分。

面对前妻的诉求,被告王强辩称,房屋首付款是由自己支付,且并不存在按揭款是由对方单方归还的问题。同时表示,早在2015年8月,自己就已经支取了5万元,双方离婚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有3.4万余元,要进行分割也只能在这个额度进行。

为了主张应该分割王强10年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张丽提交了相关账户明细,证明将自己的公积金共计17.8万余元用于归还购买房屋的按揭贷款。同时还提交了对方写的《保证书》,用于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王强则当庭提交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两张,证明在2015年提取公积金5万元用于赡养母亲。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据王强的住房公积金台账情况并经双方确认,王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总额为8.4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强2015年8月提取的5万元公积金去向,主张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虽提交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证明将提取公积金5万元用于赡养母亲,但关联性不足,不予采信。据其书写的《保证书》内容所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无过错权益和照顾女方的原则,法院酌定张丽应分得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金额为5万元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强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张丽住房公积金分割折价款5万元。

法官说法

公积金能否分割要看取得时间。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本案中,因王强名下的8万余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故张丽依法有权分割一半。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单位盖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下一篇:“血本无归”!百万买理财“踩雷”,客户向券商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