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劳动合同法施行15年如何提高治理效能引发探讨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7日    阅读次数:1928    复制链接   
分享到:

编纂劳动法典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这是我国劳动立法史上的标志性成果,也对此后的我国劳动用工形态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但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及施行过程中,一直伴随着诸多争论,甚至产生较大的学术分歧并延续至今。


  多种迹象表明,有关劳动法典编纂的学术研讨正持续推进中。其中,劳动法典编纂视角下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的探讨尤为值得关注。


  编纂劳动法典,离不开回顾和总结劳动立法历史,在法治演进的脉络中提炼本土制度资源和实践经验。近日,主题为“十五年后再回首:青年学者议劳动合同法之争”2022年度中国社会法青年论坛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京召开。会上,如何绘制劳动法典的蓝图、如何设定劳动法典的功能、如何建构劳动法典的体例等重大基础性问题,成为与会人员热议的焦点。


  系统总结劳动立法经验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撬动了劳动法长期封存的冰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各界对劳动法的关注越来越多,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合规意识也越来越强,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15年后再回头来看,一些争论仍然反映出劳动关系领域的很多问题,值得反思。


  据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在内的一系列基础性劳动法律,但还存在着立法技术欠发达等问题。以劳动合同法为例,该法施行以来,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解答或指导意见等,据不完全统计,数量多达几百个,由此也导致了一定程度的立法冲突。编纂劳动法典,一方面可以将一些成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同时,也要给一些有争议或变动较大的领域留下适当的空间,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需求。


  本次论坛的发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指出,劳动法典编纂需秉持历史视角,重视本土制度资源。在王天玉看来,劳动法典编纂必须要立足本土国情,通过回顾和总结劳动立法史,将劳动法治实践与法学理论相结合,为劳动法典奠定坚实基础。


  “劳动合同法虽然解决了工业时代背景下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边界问题,但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广泛发展的数字时代,劳动合同法所秉持的基本理论假设遇到了挑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吴文芳认为,这些问题在编纂劳动法典的过程中都需认真研究。


  凝聚编纂法典理论共识


  达成理论共识,是编纂劳动法典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率先迈出的关键一步。


  “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精神和理性的表征。中国气质应是劳动法法典化的理性追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太月认为,劳动法典应彰显民族风格,在法典化过程中,一定要增强文化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彰显中华民族的精神特质,要在中国化的语境中,处理好劳动法所调整的诸多关系、各种制度的构建和衔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肖竹提出了现阶段编纂劳动法典的几项具体原则,包括最大共识原则、最大可能尊重现行法原则、问题导向原则、阶段性原则、法典容量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各方力量都参与推动劳动法典编纂,有更多的资源可以让法典持续繁荣,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社会法的繁荣。”肖竹说。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凌云认为,劳动法典编纂的目标和任务是应对劳动关系从工业时代到智能社会的时代变迁中发生的转变,传统劳动关系以及一些新就业形态也应纳入劳动法典中进行调整。实践中,司法解释、地方立法、裁审规则中一些有益的经验,可以吸收到劳动法典中。


  “编纂劳动法典,既要考虑法典稳定性和政策变动性之间的关系,也要考虑法典统一性和劳动传统多样化之间的关系。”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张颖慧认为,劳动法典应树立底线思维,对法律强制和当事人自治之间的分配掌握尺度,“强制性是一个底线,而自治要给予一定的空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范围则认为,劳动法典在篇章设计方面应当包含总则篇、劳动就业篇、社会保险篇。“我国劳动力市场和劳动政策具有鲜明的地区特色,如果仅仅吸收域外某些国家和地区劳动法典的内容,是不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


  努力实现公平效率平衡


  我国到底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劳动法典?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就劳动立法的立法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


  “对各类劳动者的保护需要考虑各种约束条件,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西南民族大学教授贺玲认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要考虑到灵活性与稳定性之间大致的平衡状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李文涛把劳动合同法定位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在他看来,思考任何一部劳动法或者劳动关系的争论问题,既要依据科学原理,解剖劳动合同中具体的债权、债务和履行,也要坚持法律价值的判断,以此考虑法律规范的目的。


  针对近年来广受关注的新就业形态问题,沈阳师范大学副教授崔丽提出,劳动管理和业务组成的法律规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在概念内涵层面发生了新变化,应当采取场景化和动态判定的劳动关系判断标准。“面临时代发展的新课题,劳动法研究应当采取一种回应性法的思路,对于新兴领域不适宜采取一刀切的规制模式,应对法律基础概念进行改良和更新。”崔丽说。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_要闻】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达成《赔偿协议》后反悔并要求撤销,法院这样判 下一篇: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