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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义务的“四特征”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0日    阅读次数:616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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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正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成为每个人的日常行为准则。2022年5月是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每天学“典”法》,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与我们的生活同行的吧~

赡养父母义务“四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宪法》第49条第3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第14条均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一、赡养义务“同水平”。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生活费的给付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

二、赡养义务“有条件”。被赡养的父母是成年人,故赡养义务是父母有受人赡养必要时才产生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的,成年子女就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三、赡养义务“无对价”。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曾经履行了对自己的抚养义务或者对自己帮助较多作为对价。赡养人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自己的抚养义务或者对自己的帮助较少,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四、赡养义务“多方式”。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定期给付赡养费,也可同父母共同生活。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应共同负担赡养费用。赡养父母的方式可以是支付金钱,也可以是提供实物,也可以是提供护理照顾等劳务。

原标题:《每天学“典”法(二十三 ) | 赡养父母义务“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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