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是否影响保险赔偿?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    阅读次数:2579    复制链接   
分享到:

2018年3月20日,王强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汉口××大道二手车车王市场路段与福特4S店停放路边一辆全新未上牌车辆(该车系威汉汽车服务公司所有)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同日,该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王强驾驶的冀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为魏亮亮,该车挂靠在康越运输队名下,由亨佳公司在人保财险辛集公司名下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王强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人保财险辛集公司是否应当向威汉汽车服务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强驾驶冀A×××××号重型货车与威汉汽车服务公司停靠在路边的鄂A×××××号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且王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冀A×××××号重型货车在人保财险辛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该事故造成了鄂A×××××号车辆损失7142.05元以及车辆贬值损失21135元,且该车辆的贬值损失已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鉴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购买全新商品车,支付的对价也是相应的全新商品车的价款,以一般理性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支付全新商品车的对价是为了获取与该对价匹配的全新商品车,而不是事故车或者二手车。本案中,鄂A×××××号车辆为全新的未使用的商品车,该车发生碰撞事故后,为使其能够达到销售目的,必然要进行修复,该车辆即使修复完好,仍属于事故车辆,威汉汽车服务公司在销售该车辆时,必定要对消费者如实告知该车辆属于事故车辆,否则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会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鄂A×××××号车辆因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虽属于间接损失,但该事故导致了鄂A×××××号车辆丧失了作为全新商品车出售的可能性,该车只能作为二手车或者事故车出售,且出售的价格势必受事故影响而低于同一车型正常商品车的价款,经鉴定该车存在贬值损失,故该车的贬值损失是可以确定的,该车的贬值损失应该获得赔偿。关于人保财险辛集公司辩称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而拒绝赔偿案涉车辆贬值损失的意见,因投保手续中未载明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人保财险辛集公司的责任免除事由,投保手续涉及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内容亦未附于投保手续中,无法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免责事项,且投保手续中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且存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不应当认定人保财险辛集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综上,人保财险辛集公司应当向威汉汽车服务公司赔偿鄂A×××××号车辆的贬值损失。

二、王强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是否构成人保财险辛集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两个证件的办理和发放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合格的驾驶证(合格驾驶员)、合格的行驶证(合格的车辆)才是事关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必要证件,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能缺失仅事关行政管理,对道路运输的安全风险和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并无实质影响;在本案所涉的民事侵权赔偿中,保险公司以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可能缺失为由,提出拒赔的辩称,不予采纳。

三、本案各责任人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忽视交通安全,与威汉汽车服务公司停放在路边一辆全新未上牌的车辆发生碰撞,事实清楚,各责任方应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和法律规定,对威汉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王强、魏亮亮在一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魏亮亮未提交相关证据,系其对自己辩论权利及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关于康越运输队的答辩意见,因案涉车辆挂靠在康越运输队名下,故康越运输队和王强对威汉汽车服务公司在保险获赔范围外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亨佳公司的答辩意见,案涉车辆由亨佳公司在人保财险辛集公司名下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故其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人保财险辛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偿亨佳公司2000元,人保财险辛集公司可向亨佳公司另行主张要求其予以返还。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人保财险辛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威汉汽车服务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二、人保财险辛集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威汉汽车服务公司经济损失26277.05元;三、上述一至二项款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驾驶员酒驾后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别怎么赔偿?车辆出租方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一篇:员工连续旷工3天被解雇,但公司没通知工会被判赔偿近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