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借款人应当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那么问题来了,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是否要计入利息上限呢?
我们来看看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条文中的“其他费用”是否包括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呢?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当然不能包括在内,因为它们是诉讼必需支出的费用。那么,律师费、差旅费等是否包括在“其他费用”内?这就要从司法解释条文的本意来判断了。条文中的“其他费用”本意是指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设立的资金成本或负担,是非纠纷状态下需要支出并由出借人获取的约定费用。而律师费、差旅费等等维权支出是否发生并不确定,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也不能确定是否要实际承担该费用,只有实际发生后才承担,并非出借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本质上是借款人违约后给出借人造成的新的损失而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因此,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在本质上不同于“其他费用”,不应包括在“其他费用”里,不受利率上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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