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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5日    阅读次数:388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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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经常发现,建筑公司与建设方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以内部承包方式将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交由项目经理等自然人负责实际施工管理。那么内部承包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在申某诉友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

内部承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与职工或项目部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承包给其职工或项目部施工,对其职工或项目部的施工过程进行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管理,并明确项目盈亏的分配方式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

由此可见,有效的内部承包行为应当包括以下三点:1、内部承包的双方为企业和企业内部人员,在建筑企业中一般是建筑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2、建筑企业对内部承包人给予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管理;3、对外由建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项目经理不直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友邦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某是其公司内部人员、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友邦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全部承包给申某施工,未参与案涉工程施工实质性工作,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亦未提供支持和管理、承担相应责任。故友邦公司辩称申某是内部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负责人的抗辩意见,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判断,申某与友邦公司之间的内部项目经理承包负责制已经不再属于内部承包模式,双方实际成立了转包关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非法转包关系项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可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如果是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没有其他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时,原则上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执行,内部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等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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