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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罕见终止,“民告官”案管辖权下放曾引发争议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3日    阅读次数:189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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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终止了正在进行中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此次修法终止,或是与修法中下放部分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引发多方质疑有关。


据全国人大官网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8月2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报告。


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于2022年12月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继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


据此前公开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显示,此次修法,是基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经验为基础,拟对行政诉讼法作出两处调整。


一处修改是,拟明确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另一处修改是,拟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


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就草案修改情况作出说明。据介绍,2021年以来,最高法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完善了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并改革了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则。在改革中,试点地区调整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推动将审理难度不大、受地方干预少、适宜就地化解的四类行政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再审纠错职能主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纠正法律适用错误。


随着修正草案提交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争议随之而来。


有行政诉讼法学专家告诉南都记者,上述修改意味着,修正草案沿袭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方案,把部分告区县政府的行政案件下放给区县法院审理,把部分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下放给原审法院审查,这两处修改遭到许多法学界人士反对。


有观点认为,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是,“民告官”类行政诉讼案件,同级管辖往往容易遭遇立案难、不公正审判等情形,对行政诉讼案件提级管辖后有效地解决了这些利益羁绊。而如果通过修法下放部分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未来将导致行政诉讼更加艰难,无异于是在“开倒车”。


还有观点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公民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部分生效行政裁判的再审审查权下放,让原审高院进行再审,有可能架空再审程序。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修法议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终止审议法律草案的动作颇为罕见。


根据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立法法还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对此番全国人大常委会终止审议,有评论认为,这体现了“能不修改就不修改,确有必要才修改,保持法律稳定性”的理念。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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