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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30日    阅读次数:546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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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前备受关注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


刚刚一审判决来了: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信号冒充谷某某与自己聊天,后伙同郎某某分别使用各自微信号冒充谷某某和快递员,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某、何某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月7日至16日间,郎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十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


之后,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 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郎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认前述事实。公安机关对郎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


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对被害人谷某某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前报道——


案子发生在去年7月,真正在司法层面引起轰动是今年年初。


小时新闻记者也目睹和亲历了案件在司法途径中的一系列“转变”。


女子拿快递被人偷拍,而后两个无聊且无良的男青年将图片视频添油加醋炮制为一段“有声有色”的少妇出轨快递员的“颜色新闻”上传到微信群(之前报道戳这里:“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最新|检察机关依法对两名被告人涉嫌诽谤提起公诉)。


事情发酵后,两个男青年被行政拘留;后来姑娘生活工作四处碰壁再加上肇事方迟迟没有道歉,姑娘愤而提起刑事自诉。


但是随着视频在网络上的进一步扩散,事态性质发生了变化。


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介入了。在杭州市余杭检察院建议下,肇事的郎某、何某被公安余杭分局以涉嫌诽谤立案侦查。


也就是说,在司法层面,这个案子经历了非常罕见的自诉转公诉。


为什么要“自转公”,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为什么在事发半年后才立案侦查。


因为视频的传播具有阶段性,郎某、何某当时在别人提出不妥时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而网络传播的不可控,使得视频在制作上传微信群数月后又经人加工迎来了传播高潮。由此,案件情势发生变化,“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那么,后期加工再度传播的人为什么不立案。


因为郎某、何某的视频和聊天做得太过逼真,此人真的是当成真实事件在传播。


该案自诉转公诉的意义在哪里?拓宽了网络暴力维权的路径,是对人格权保护的升级;也是司法机关通过办案让法律规定得到体现,维护网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


新闻+


“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事件基本脉络


事发于2020年7月,之后两名造谣者被行政拘留9日。但是网络上该造谣视频及图片等在接下来的日子中进一步传播发酵。


10月26日,姑娘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侮辱诽谤罪”追究两名造谣者的刑事责任。


12月14日,余杭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12月26日,受害姑娘和律师一同应法院通知赶赴杭州余杭法院。因为案件已经进入公诉程序,他们自愿撤回刑事自诉。


2021年1月20日,余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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