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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终结后未及时返还案外人扣押款构成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本息责任案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6日    阅读次数:3


争议焦点: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终结后长期未返还与案件无关的扣押、追缴款项,赔偿申请是否超过国家赔偿两年时效;扣押案外人资金及单位账外账资金是否属于错误扣押;返还扣押资金时是否应一并支付利息。

基本案情:魏某某系某新电子科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并负责财务。2004年11月,魏某某擅自将保管的单位资金20万元出借他人。2006年,某检察院收取魏某某退交的20万元,并分三次扣押某公司资金161.2万元。后魏某某被认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审维持原判。刑事判决生效后,某检察院一直未解除扣押、返还181.2万元。某公司、魏某某申请国家赔偿及复议未获支持,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裁判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6)川委赔32号国家赔偿决定,撤销某检察院不予赔偿审查通知,由某检察院返还某新公司扣押资金181.2万元,并支付利息180250.48元,驳回魏某某其他赔偿申请。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难点在于赔偿时效与持续侵权认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本案侵权行为虽始于2006年,但检察机关扣押、追缴后一直未依法返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赔他字第4号答复,应认定侵权处于持续状态,故赔偿申请未超过时效。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解除措施,造成损坏或灭失的依相关规定赔偿;第七项规定,返还追缴的金钱、解除冻结存款或汇款,应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亦为关联依据。裁判规则明确,刑事侦查机关扣押案外人财产,案件终结后对与案件无关财产未及时返还的,属于刑事违法扣押;扣押财产属于银行存款、现金的,返还或赔偿时应一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中,161.2万元虽含魏某某个人保管的账外账资金,可能引发违规管理资金责任,但资金所有权未转移,仍属公司财产,检察机关属错误扣押、追缴案外人财产,应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该案对刑事案件终结后及时清理、返还与案件无关财产具有规则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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