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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2日    阅读次数:253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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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钱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破产抵消权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专有权利,但债权人须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法定期间内行使,且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不以诉讼为必要,管理人承认债权人抵消请求的,即发生抵消效果;若管理人对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有异议的,则应通过诉讼解决。

破产抵销权纠纷系破产程序开始而新产生的,有关债务人财产和破产债权清偿的民事实体权利争议,性质上属于破产派生诉讼,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处理破产抵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抵销权虽源于民法上的抵销权,但又有自身特点,在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权给付期间、条件和种类的限制。给付种类不同的债权抵销时,应当以破产申请受理时的评价额换算成金钱债权,作为抵销债权额。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债权在抵销时,则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为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持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公平,《企业破产法》第40条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除此之外,由于破产抵销权系民法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扩张使用,有关民法抵销权的基本原则仍应遵守,因此,如果存在民法上禁止抵销的情形,债权人亦不得主张抵销,如依债务的性质不能抵销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债权等。

破产抵销权纠纷属于破产派生诉讼,仅限于因行使破产抵销权而引发的纠纷,然而破产程序中的抵销并不限于破产抵销权,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种类相同且均已届清偿期,债权人主张抵消的,应适用民法抵销权的相关规定。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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