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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纠纷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5日    阅读次数:207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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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纠纷是指两个货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合并公司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归并,是指一个以上的原有公司并入现存公司,被吸收的公司消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原有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公司消灭。公司合并是企业调整经营战略、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手段。

公司合并主要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二是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首先,公司合并必然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的消灭,此种公司消灭不需经过清算程序。同时,吸收合并中的吸收公司继续存在,但发生了变化;新设合并中产生了新的公司。其次,公司合并的结果导致了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受被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

由于公司合并产生上述法律效果,因此涉及多家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司合并而侵害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合并的严格程序。公司合并需要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最终履行相应的登记程序。

如果公司合并没有依照合并协议进行,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会引发纠纷。公司合并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是公司合并无效纠纷,如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合并决议未经股东会通过,或者债权人认为公司合并过程中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被合并的公司没有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之情形,而提起的公司合并无效之诉。常见的合并无效原因主要有合并协议无效、合并决议瑕疵、合并违反债权人保护程序等。

因公司合并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处理公司合并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38条、第100条、第174条、175条的规定。 此外,《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公司合并的条款,也有适用的余地。
        若债权人并不主张公司合并无效,而只是想合并后的公司主张债权的,这类纠纷不属于公司合并纠纷,而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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