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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律师新业务拓展的再认识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4日    阅读次数:208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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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长民

核心提示: 农村建设进入新时期,即新农村建设时期,新农村建设正在深入进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然涉及新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新农村建设也需要法律保障。农村是律师业务的主战场,发挥律师作用,积极投入,拓展律师新业务是我们律师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服务三农,提升律师服务层次,是律师服务能力水平的再检验。如何介入、拓展、服务是律师需要思考和面临的新课题,如何更好的帮助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律师重新认识。

三农问题是国家最重要的基础问题,三农的发展问题是国家的主要问题。新农村建设是国家现阶段以及今后很长时期的主要中心工作。三农问题和新农村建设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帮助和推动、扶持。律师业务的拓展是律师事业发展的主体和保证。律师主动引导和推动某一事业的法律服务需要是律师行业和律师的基本任务。发挥律师作用,服务农业、农村、农民是律师的基本任务,也是我们的中心工作。20094月,全国律师协会针对形势发展,向全国律师发出《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服务“三农”的方针,以多种方式参与服务“三农”工作;倡导获得荣誉称号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在“三农”法律服务中,发挥模范带头和专业骨干作用;号召基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服务“三农”工作中,发挥地域优势,不断开拓业务领域,探索建立律师服务“三农”的有效机制,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我们应当积极响应这一号召,积极投身到这一领域中来。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是否涉及法律问题,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律师如何参与和开拓,如何良好的参与其中,能够发挥哪些作用,如何发挥作用,这些作用的积极意义何在,是本文思考的主旨,也是笔者的初衷,并期待能够抛砖引玉,为律师在该方面事务的拓展献一份力。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加快,城市特别是发达城市的法律需求旺,律师业务量大收入好,作用明显,律师事业呈现程式化趋势。整个律师行业对于如何帮助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研究的不深入,很少。现实问题时,一来中国的农村市场非常广阔,我们不可能都跑到城市,二来农村的发展更加需要律师,三来对于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认识程度存在误区,不知律师可以干什么,能干什么,需要如何开拓,如何发展,不愿深入研究,所以导致律师农村业务处于萎缩状态,不同程度造成律师服务领域的狭窄,服务对象对于我们不满意,影响到律师事业在农村的发展。事实上农村对于律师的需求,特别是进入新农村建设阶段,由于涉及到的新的法律知识、新的法律问题、新的法律关系的重新调整,对于律师的信赖依赖,有更大更高的要求。同时农村在整个国家处于弱势地位,扶弱抑强也是律师的天然责任。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新的再认识。

应当说,我们的律师相当一部分在县域范围,该部分律师所面临的服务对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离不开农村、农业、农民,我们所在的区域并不都是大城市,也不全是二三产业地区,一段时间很难改变,即使改变,由于我们积累了相应经验,也不至于落伍。区域内经济活跃程度虽然较低,但不是没有,也与我们的认识有关。比如,随着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新法规的出台,农村农民的法律权益、利益关系需要理顺,农村发展需要新的法律关系调整。我们的律师中的大部分与农村的关系远不过三代,甚至自己就是刚刚脱离农村,帮助农村、帮助农民,支持农业改变现状促进发展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

另一方面讲,我们无论是为自己发展考虑,还是为国家大局考虑,都应当积极介入参与进来,使我们的作用得到更大更好的发挥。

目前,对于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我们律师的认识仍局

限于传统业务市场,如离婚、相邻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侵权等传统诉讼低层次范围,这些服务范围,由于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简单,但纠纷争执错综复杂,耗费精力大,收入低,业务发展缓慢,律师的信心受到影响,律师的能力体现不明显,律师的作用体现得不大,加上农村有些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以及其他闲散服务人员不当竞争,致使农村法律服务市场举步维艰。有的县域几十万人,竟然连三五个律师也养不住,值得深思。客观说,这与律师、律师事务所、当地律师协会主观认识、思路观念不足有很大关系。

社会在发展,事业在进步,跟上形势,把握机遇,律师主动引导,积极拓展才是出路,农业农村农村的三农问题,是国家研究发展的新课题,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新事物,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开办运营事务、产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与农村事务衔接、承包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农村知识产权(原产地、绿色、商标、专利等)保护、农村金融体系服务等等均属于新业务范畴,这些范畴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市场主体法、金融法、仲裁诉讼调解法等新的法律知识,一般非专业法律人士很难高清弄明,属于亟待我们参与开拓开发的新途径、新天地,我们律师在农村的服务大有可为。

国家关于农业方面的现行法律,主要包括农业法、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新法规。现行的主要新政策为200810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些法规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对于我们是了解到了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的新动向、新信息,一方面是我们拓展业务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又是一个业务开拓发展的新机遇。对此我们应当有一个充分的再认识。

二、律师服务拓展的具体新业务

当前在农村事务中哪些领域需要律师,律师可以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开拓延伸律师业务,应当有一个正确定位的适当认识,笔者认为,律师可以在如下方面发挥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新型市场组织,正在全国范围内的广大农村如火如荼的发展,该类组织也发挥出对于农村发展带动的积极作用,种种迹象显示,已经开办设立的合作社急需规范和完善,拟新设合作社需要帮助,再加上合作社开办设立运营过程中涉及主体、运作等很多法律事务,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和解决,律师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方面可以开展的工作为:

1、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办设立提供帮助,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在合作社设立过程中能够如何发挥作用,有哪些具体作用,如何开展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着手:

1)、主体方面

合作社作为一个实体经济组织,其法律主体是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的规定主要强调的是人的合作,人与人的合作、协作是合作社的基础,这要求合作主体既得考虑符合法律规定,也得适合自己自身。律师可以对于主体人选提供建议,考察人选,以使主体合法。

合作社的主体,具体可以分为:提议人、参加人、利害关系人等,对此律师可以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分别为项目开办提议人或者建议人、参加人提供服务,包括提议人、参加人、利害关系人等。

2)、项目经营范围方面

对于合作社的拟上项目经营范围的把关,律师具有防患未然和引导推动的作用和意义。因为拟上项目经营范围的选择合适与否,能够直接决定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律师可以结合自己的经验认识,结合合作社所处地域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提供相应建议。

3)、合作社会议方面

合作社会议制度在合作社未来运营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一个完善良好的会议制度可以保障合作社有序良好健康的持续运转运行,反之,可能将处处扯皮,甚至直接阻碍合作社的发展,我们律师对此应当有一个正确清醒的认识,设置提供便于操作适合合作社特点的会议制度。

4)、章程文本制作方面,

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基本文件,它对于整个合作社的良好健康规范运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根据该合作社特点要求,起草拟定、审查、完善、解释合作社章程文本,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合作社设立筹备机构首先签署通过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以便章程顺利的通过。

5)、前置行政审批等事务方面

合作社作为一类实体组织,对于所上项目国家行政当局也需要管理,如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行政手续,律师可以帮助合作社筹备组织按要求办理完毕前置审批文件。

6)、资产核对方面,

资产问题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虽然合作社对于资金资产不像企业类实体单位要求的那样严格,但也持鼓励出资态度。由于合作社设立不需要验资,因而入社资产核对核实核计是最重要工作,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对于资金资产是否到位、是否足额、是否符合出资承诺范围予以验证,督促合作社出具符合要求的出资证明凭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资设定补救办法、帮助催缴、诉讼、变更出资社员权利(如降低权利行使)等。

7)、申报登记审查及登记代理方面,

对于已经召开完毕的合作社,可以接受委托,帮助拟订整理申请登记文件,作为登记代理人办理申报工商登记,需要提示的是,合作社登记有专门的登记规定,不能简单套用使用企业登记规定。

8)、合作社前期筹备期间其他的律师工作为,经营场地选择与确定的谈判以及相应合同的完善签署,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的法律要求审核,所出资产的清洁(无法律瑕疵)等工作。

设立阶段的律师服务需要拟定审查的主要法律文件:合作人承诺书、合作协议书、合作社章程、场地使用合同书或者证明书、前置行政审批申请书、土地流转合同书、项目论证意见书、设施建设合同、设备买卖合同、登记申请等。

2、在合作社运营过程可以提供的帮助,

合作社设立登记完毕后,才仅仅是一个基础性的东西,再好的设立如果不能运营,也是白搭,能够有序、健康、规范、良好的得以运营,从而达到合作社设立的目的才是真正实质的意义,也是检验律师前期工作的标准。

合作社登记设立后,作为律师能够依靠自己的专业优势开展工作,这期间的工作方式,主要以顾问方式体现,辅之以诉讼代理、调解、斡旋等工作。

1)、运营后置许可等经营手续

根据现行法规政策,合作社的有些经营项目和整个运营,政府仍以各种方式规制(审批、核准、许可、备案等),这便是俗称的“后置手续”,包括登记、备案、许可、批准等方式,如税法要求的办理税务登记,依据质量标准法规办理的机构组织代码及许可,对于特殊的行业的行政审批,深加工的生产许可,合作社印信的制作备案、涉及非农成员的备案等运营条件的服务,我们律师可以接受针对所服务的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的要求进行办理;

2)、特殊标志申报

对于所在区域所在范围内具有独特花色品种的特色农产品进行保护性认证申报,如无公害、绿色、原产地等保护性认证申报,

3)、经营资产核对核实

对于合作社成员承诺的出资核验到位情况,如果存在不到位情况,及时催促补缴,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同时提示合作社出具出资证明书;结算设立阶段发生的款项费用,衔接相关事务(会计账目、发起人名义签订的协议、追认某些合作社需要认可的事项等)。

4)、经营场地整理

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场地,也需要对于场地的整理改造,为此律师可以帮助合作社对于经营场所的装修改造过程中的合同协议予以拟定并可以监督,

5)、建章立制、规范对内对外合同

合作社的运营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保障,需要拟定对内对外交易经营常用的合同协议文本,完善规章制度。

6)、纷争的化解、风险的防范

对于合作社运营期间所发生的内、外纷争争执予以协调、化解(包括诉讼仲裁等),提示可能发生的影响合作社的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等的风险,以及防范预案。

7)、深化服务、参与争取国家扶持优惠条件、争取扩大扩展合作社经营范围。

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条件,提示并帮助合作社争取国家支持的项目由合作社实施,根据合作社的发展状况,提示合作社的扩展、扩大,使我们的服务深化。作为律师的我们,应充分围绕这些做工作,论证项目,代为申报等工作。

运营阶段的法律文件为:内部交易协议书、买卖合同(种苗购买、产品出售等)、对外服务协议书、退社入社制度、合并分立意向书以及合同等。

3、终止清算过程中的实务

优胜劣汰,生老病残上自然的与共同的自然规律,培养能够持续发展、预防提前终止是我们的责任。

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的法人,必然逃脱不了自然法则,一定条件下的解散终止也属于正常现象。顺利有序保障是合作社终止的好的结果,律师的作用很容易体现。

1)、僵局的化解 

当合作社出现僵持状态,有可能影响到正常经营,甚至提前解散状态时,律师可以介入开展工作,力争使僵局状态得以化解,促进继续运营。

2)、自行清算

当合作社运营出现无法化解的困难时,律师可以建议并介入合作社组织自行清算,以使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资产得到最大保护。

3)、合并、分离、重整、重组

对于运营的某些对于合作社有积极意义的条件时,可以建议合作社进行合并、分离、重整、重组,律师可以行应提供服务。

4)、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清算

当合作社达到破产状态时,律师可以首先以债务人代理人方式或者以债权人代理人方式介入破产企业,还可以以管理人身份介入,提供帮助。

该阶段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合并分离加入合同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债权申报书、清算申请书等。

(二)、在土地承包流转方面

农村土地流转现正处于非常活跃的时期和阶段,国家法律对此持鼓励支持态度,流转过程是一个利益较为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政府、村委会、村民等),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到诉讼仲裁调解法等法律规范,涉及多个方式(出租、置换、转包、互换、入股等)。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健康有序合法的进行,流转法律关系的有效确认以及正常运行的保障,是维护农村稳定的基本工作,律师可以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服务范围可以为:接受委托参与土地承包关系的确认、变更、终止活动,帮助农民拟定审查流转合同,提供咨询意见;帮助解决土地承包侵权纠纷,包括土地承包关系的追回、消除、救济等;对农村农民土地权属变更予以帮助(提供咨询、代写合同协议、调解、诉讼、仲裁等)

(三)、在农村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方面

农村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方式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式,这几种新形式如何确立、发展,其市场主体如何得到确认,如何做大做强,如何发挥促进农村发展的带头作用,如何给予保护是一个新课题,目前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相应理论均属空白。律师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村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带头作用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化运营提供的系列或者专项的服务,包括在涉及农村产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体的确认、主体的运作、运作的范围内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争取、土地承包的合法有效流转、雇工劳动、买卖、运输、收割、管护等法律关系的设定和协调。

(四)、农村金融服务方面

“三农”发展过程中,必然需要巨大资金支持,种种原因,目前农村金融环境条件非常差,就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法金融机构,远远满足不了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农业项目周期长、风险大、收益缓慢,导致融资困难,特别是诸如林业、开荒、养殖、基本建设、大件农机购置等长期投资项目融资更难,只得大量依赖民间资本借贷,民间借贷又缺少法律规范,导致纠纷大量发生,处理起来非常困难。律师可以对当事人借款以及合适的担保合同协议予以拟定审查,使其尽可能完善便于操作。对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融资、基金、互助保险、村镇银行等性质的农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组织的设立运营提供系统或者专项服务,促使使其规范发展,为该类借贷关系设置合适的担保方式,如收益权抵押、联保、共保等,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的为农村农民服务。

(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化解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当前农村突出的矛盾,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和谐稳定,其中的法律事务很多,需要律师的直接帮助。国家出台有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现阶段主要发生的纠纷为,承包经营者经营权的违约收退、侵犯经营权以及流转等纠纷,律师可以结合自己的经验,参与提供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以及非诉讼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的拟定审查完善备案、法律咨询、提供建议等服务,力争化解矛盾,促进农村稳定。

(六)、农村土地整理及城中村改造、小城镇建设方面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需求缺口越来越大,再加上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的深入,农村土地的整理(包括村居合并、村村合并、宅基规划合并、闲散荒土地再利用等)将进入一个渐进高潮的时期,其中的利益之争必然存在,权利之争越来越突出。其中涉及大量的法律事务问题需要调整,律师能够发挥巨大作用。诸如清理土地权属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审查了解清理土地使用权属关系(证书、合同如征收、征用、出租、地役、承包等),历史由来习俗习惯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律师可以对此接受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建设单位等主体的委托,参与征收、拆迁、建设、安置等环节,审查相应权利权属,拟定审查变更合同协议,消除了断既有证书合同效力等法律关系。促进农村土地整理、城中村改造、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工作依法健康规范的进行,消除化解矛盾。

(七)、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

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农村稳定发展的基础工作,目前主要涉及农村民主权利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如合适人选的确定、会议表决制度是否存在假借多数人票数损害少数人利益,也涉及到新的利益分配和调整,利益主体(离婚出嫁妇女、上门女婿、回迁户口等)的确认,律师可以帮助村委会拟定设计村规民约、章程、选举制度规则、调解民间纠纷等,可以帮助相关人员维权,如村民资格确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的权利维护等。

(八)、农产品保护服务方面

农产品保护工作应当属于新型业务工作,其保护实际工作中涉及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设立与变更(主体、地域、传统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也涉及保护项目的转让以及其他方式的使用问题,涉及到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知识,律师可以协助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具体项目原产地、商标、地理标志、绿色产品的论证、申报,对于争执事项的协调,对于相应侵权事务的处置处理,包括要求撤销登记、要求侵权赔偿、要求权利确认等问题。

(九)、农业扶持项目的政策论证申报

农业项目由于周期长、投入大、综合考虑整体效益等因素,一般单个农民很难操作,需要合作,国家政策也持鼓励态度。律师可以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服务对象,就农村的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基本建设、林木畜草繁育、新品种培育、新型农产品种植养殖等项目,帮助农民及其经济组织论证投入产出,申报扶持优惠政策,争取项目资金、项目扶持政策。使律师的服务得以延伸。

三、结语

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巨大,农村新型法律服务市场对于律师作用的发挥,意义非常重大,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律师参与介入保驾护航,维护稳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是我们律师的责任,三农涉及的法律服务范围广泛,值得我们深入开拓挖掘,需要律师全面重新的再认识,以促使律师事业长足发展。

 

后记:

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农村农业专业部门可提供,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种植养殖深加工,农业观光旅游,农业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土地合作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投资合作经营,林地承包经营、流转与投资合作经营,农村金融,城镇化,项目方案策划、设计与论证,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征地拆迁,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竣工验收,项目融资,项目担保,项目并购,项目结算,运营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争端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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