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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被拒付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阅读次数:407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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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均由自身信用作为担保。

德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

被告乙于2021年8月27日开具了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2月27日,收款人均为丙,承兑人均为乙,能否转让均为可转让。

2021年9月2日丙将以上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甲,原告作为以上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汇票到期后原告向被告提示付款,被告以原告需要寄送相应材料为由拒绝付款。

2022年5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查询函,经该行查询,截止2022年5月23日案涉六张票据当前持票人均为原告,票据状态均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521779.56元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人

民币643.53元(利息损失以521779.56元

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暂计至2022年3月11日,

暂计12日,实际应计算至欠款

清偿之日止)。

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

522423.09元。

3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本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合法,背书连续,是有效的汇票,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费用。

现案涉汇票显示“拒付”状态,原告据此主张要求既是出票人又是承兑人的被告给付票据款本金及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计算方式亦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追索权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十条 【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作者|汤成莹  原标题:《【以案释法】 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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