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什么是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宽限期?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1日    阅读次数:5392    复制链接   
分享到:

投保人刘女士2020年5月1日给自己投了一份人身保险,其中包括了身故险、重疾险、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以及疾病医疗险。2020年5月27日,刘女士因意外摔伤导致腰痛到医院门诊检查。门诊诊断:急性腰扭伤,同时B超发现双肾结石,后客户于2020年6月10日针对双肾结石住院治疗并委托其代理人为其申请理赔。经代理人递交资料审核,保险公司按等待期疾病作出拒付疾病医疗险种的理赔结论。

等待期又叫观察期,即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置等待期,是为防止带病投保,有效阻止投保中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待期的时间长短各险种也不完全一样,医疗险的等待期一般为30天,重疾险的等待期一般是90—180天。

让我们来看看合同条款中是如何约定的。

医疗险等待期(30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天,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上述30天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是没有等待期的。

因此,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了解到,客户刘女士在医疗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第27天,即等待期30天内,经医院诊断有双肾结石。虽然其2020年6月10日入院治疗,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日已间隔超过30天,仍属于等待期内疾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责任。

特别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医疗险的等待期一般为30天,但目前许多在售的高端医疗险,其等待期是90天,所以一定要以客户实际购买的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重疾险等待期(90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宽限期(60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简单来说,宽限期就是给有持续交费意愿但资金暂时紧张的客户一个缓冲期。只要客户在到期日之后宽限期60天内支付保险费的,保单利益不会发生变化,但若宽限期60天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特别提示:效力中止的保单想要恢复效力,需要客户重新按照健康问卷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后再由保险公司核保评估决定是否同意恢复,且一年期附加险无法在原保单上恢复效力。如果既往已患病或在保险公司有过理赔的客户,可能存在无法恢复效力的风险,因此建议广大客户一定按期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长江日报(注:以上条款摘自平安寿险某产品,广大消费者需以自己实际购买的产品条款为准)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商业汇票被拒付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