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3月1日起,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2021年3月1日起,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