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3月1日起,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目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自2021年3月1日起,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目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