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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将构成冒名顶替罪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7日    阅读次数:4072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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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3月1日起,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将构成冒名顶替罪。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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