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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及其他用药单位人员明知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处罚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7日    阅读次数:686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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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及其他用药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或劣药的,仍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将会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处罚。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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