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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作业中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带危险作业也可能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7日    阅读次数:548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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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作业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带着危险作业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公司企业必须对安全生产、作业予以足够重视。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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