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并购法律环境
一、美国并购法律体系简介
(一)美国并购法律体系
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主要体现在国会通过的反托拉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兼并准则上。美国历史上的反托拉斯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塞勒——凯弗维尔反兼并法》、兼并准则类
2.证券交易法规:《联邦证券法》、《威廉姆斯法》
(二)美国并购法律体系中对跨国并购的特殊控制
美国是世界上对外资准入限制最少的国家之一,长期以来,美国在大多数行业对外资一直采取开放政策。但是在军事和国防工业、通讯和交通业、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开发业、能源和动力、银行和保险业等几个行业,美国限制外资进入。
二、欧盟并购法律体系简介
欧盟理事会于1997年6月通过了1310/97号条例对《合并规则》进行修改,确立了合并行为应与共同市场吻合的原则。
1.提出了“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
2.在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案件管辖分配制度。
3.程序法方面的修订:委员会应有权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并在共同体全境行使所有必要的检查权,并可通过对口头回答进行录音,以作为将来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英国并购法律体系简介
英国属典型的自律性立法体系,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通过市场参与者的自律制度来实现。自律型体制是英国及传统殖民地如新加坡、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基本制度。
四、日本并购法律体系简介
日本对企业的并购进行规则的主要法律是《关于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在1953年和1977年该法律得以进一步修改。该法律宣布企业并购如果限制了贸易竞争,无论什么领域,均须禁止。
五、香港并购法律体系简介
(一)《香港守则》
(二)法律监管具体内容
《香港守则》突出的特点是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香港守则》不仅要求收购要约人详细披露其持股情况,甚至强制其发出全面性收购要约,还要求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就此次收购发表意见,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以及不得阻挠收购活动等。
六、中国并购法律体系简介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
2005年证监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与并购有关的修改包括:允许一人公司、分期注资、出资形式多样化(允许股权出资)、对外投资不受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限制;强化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规定重大购买、出售资产(重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等。
1998年12月30日颁布的《证券法》在第四章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信息披露、收购双方权责关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改进,在一定程度上扫清了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存在的部分人为障碍。同时,《证券法》还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权作出了默许。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涉及到企业并购的法律修改包括:
1、增加了一致行动人概念,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2、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为要约方式。
3、延长了收购后许可的再次转让时间。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是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首次正式生效,现行适用的法律是2006年5月17日通过,2008年8月27日修订的,。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2008年7月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8月4日正式开始实施。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同时规定了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资格条件。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在2007年制定《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2002年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应废止。至此,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中《收购办法》、《重组办法》两大核心得以完善。
2008年,证监会还出台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将正式步入规范管理的轨道,是完善中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五)关于产权转让的法规
1.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2003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从此国有产权流动有了一套严格的以“进场交易”为核心的制度规范。但这一办法没有对产权交易的具体操作办法作出规定,各地规则极不统一,导致整合全国产权市场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异常困难。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
2006年7月,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6号令)施行。目前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可以说只是“在相似性质交易上的变通”,或者说是在没有合适场所的情况下很自然的流入了产权交易市场,具体的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说明。
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004年初,《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出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目前各产权交易机构热衷开展的股权托管业务实际上就是为下一步的股权交易做的准备。
4.技术产权交易
相关法律规定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和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等。
(六)关于外资并购的法规
1995 年9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48号文),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1999 年8 月外经贸委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商可以参与并购国有企业,但是48 号文的限制并未解除。
2001 年11 月,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允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 股或B 股和允许外资非投资公司如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通过受让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权。
2002 年4 月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 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使外资发起设立上市公司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4 月起,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式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内容,中国基本实现全方位对外开放,许多以往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开始解禁。
2002 年6 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这两个规则的颁布和实施表明金融业对外开放已成定局。
2002年10 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其中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不再加以限制,外资将获准收购包括国内A 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
2002年11 月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8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3 年1 月2 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述四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形式、外资并购的原则、审查机构、审查门槛、并购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2003 年4月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5 月28 日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也涉及外资并购的税收处理。
2004 年1 月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试图解决包括并购在内的外资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投资的审批操作程序问题。
2005年12 月31 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6 年4 月11日,工商总局、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7 月11 日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也对外资对具体行业内企业的并购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
2006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联合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执行。
(七)反垄断法
2006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标志反垄断法进入立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近期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了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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