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电信诈骗被害人向收款对公账户所有人主张不当得利,而账户所有人称U盾、POS机被骗子以办贷款名义骗走,账户资金已被公安冻结,刑事程序已立案未结。此时应实体审理不当得利,还是认定有经济犯罪嫌疑而驳回起诉,是本案核心争议。另一难点是资金进入对公账户是否等于账户所有人取得利益,以及被害人参与刷单返利被骗的损失是否影响民事保护。
基本案情:洪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将公司对公账户U盾及POS机邮寄给他人办贷款,后知被骗。2025年11月29日,邱某因浏览色情网站被引导参与刷单返利,向洪某公司账户转账32500元,后发觉被骗报警。东莞公安受理并立案侦查,出具情况说明建议民事诉讼。邱某起诉不当得利,一审江岸区法院认为款项入账即洪某公司取得利益,违规出借账户风险自担,判返还32500元。洪某公司上诉,称其也是受害人,失去账户控制权,不当得利不成立,资金被冻结,刑事案件应优先,而且邱某刷单返利被骗,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其损失属于非法利益不应被保护。
裁判结果:武汉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邱某起诉。理由是邱某被诈骗案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案件尚未结案,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二审受理费均退回。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这是本所律师代理的一件上诉案件,上诉请求得到武汉中院的支持。
本案中,武汉中院优先进行刑民交叉的程序性审查。武汉中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即电信诈骗,刑事案件正在办理中,依法应当由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武汉中院回避了实体法上的评判,即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刷单返利被骗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法利益不予保护?
本所律师认为,《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表明,返还取得利益的前提条件为“实际取得或控制利益”,本案不符合该条件。资金转入上诉人的账号之前,上诉人已经失去对账号的实际控制,上诉人没有获得或控制转入的利益,不当得利构成条件不成立,上诉人没有返还义务。
另外,本所律师认为,东莞公安《情况说明》证明,被上诉人因浏览色情网站,并参加“刷单返利”非法活动,导致被诈骗,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其损失资金性质类似于“赌博资金”,属于非法利益,不属于我国民法保护利益,应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