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五金配件店铺经营者将射钉器主体与定制免顶铁片一并销售、邮寄,购买者收货后按教程简单组装即可实现“免顶隔空击发”。此种“分体销售、组合后成枪”的行为,究竟属于违规销售危险工具,还是应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论处?如果构成枪支犯罪,36支的数量在量刑上意味着什么,分体邮寄的形态又能否成为出罪或罪轻的抗辩理由?
基本案情
何某、刘某容经营五金配件店铺,明知“某某X7射钉枪”系改制射钉器,加装免顶铁片后可以脱离硬物支撑直接击发,具有危险性,仍从上游厂商处购进,并通过代理商在网络平台销售。购买者下单后,二人负责邮寄射钉器主体及专门定制的免顶铁片等配件,附有组装教程。二人共计向郭某军等35人出售、邮寄附带免顶铁片的射钉枪36支,获利16324元。经鉴定,36支射钉枪均以火药为动力,比动能为3.28至355.46焦耳/平方厘米,对人体具有致伤力。郭某军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刘某容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刘某容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郭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何某上诉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本案的实质,是把一个看似“卖五金配件”的商业行为,放进了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评价框架中。裁判规则的核心可以凝练为一句话:“免顶隔空击发”是射钉器与枪支之间的功能分水岭;一旦跨过这道分水岭,且比动能达到致伤标准,整枪及其功能性配件组合即应整体评价为枪支。
从规范依据看,《枪支管理法》第46条将“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枪支的实质要件,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将非制式枪支的入罪技术门槛设定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本案36支涉案射钉枪的比动能最低值也达到了3.28焦耳/平方厘米,是门槛值的近两倍,最高值则远超致伤标准,这一事实在辩护中几乎无法从技术层面撼动。真正的辩点不在“是不是枪”,而在“谁的行为、在什么主观状态下、以什么方式、对多少支枪负责”。
第一个难点是主观明知的认定。 裁判理由载明何某、刘某容“明知”系改制射钉器且加装免顶铁片后可以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在射钉器改制类案件中,“明知”很少以行为人自认的形式出现,通常需要结合其从业背景、进货渠道的异常性、配件与主机的配套销售方式、是否附带组装教程、交易价格与普通五金工具的偏离程度等客观事实进行推定。辩护中若试图否定明知,不能停留在“不知道违法”的泛泛辩解,而应针对上述推定的每一个事实支点寻找反证——例如行为人是否确实对免顶功能缺乏认知渠道、配件是否以“通用五金件”名义购入、是否存在被上游供货方欺骗的合理空间。但本案中“专门定制”“附教程”“分体配套邮寄”等情节,使明知的推定链条相当完整,单纯的事实否认难以奏效。
第二个难点是分体邮寄的刑法评价。 有一种直觉性的辩护思路是:邮寄时枪未成形,免顶铁片与射钉器主体是分离的,购买者自行组装才能击发,故行为人出售的只是“配件”而非“枪支”。这一思路在本案中被明确否定。裁判逻辑在于,免顶铁片并非可有可无的通用零件,而是制造厂商专门定制、用以解除射钉器物理安全阀的功能性配件;行为人将主体与该配件一并提供,并配套组装方法,实质上交付的是一个“处于待组装状态的完整枪支方案”,分体形态只是交付方式,不改变所交付之物的刑法属性。这一规则对五金、电商行业的合规警示是:不能以“卖的是零件”来自我安慰,关键看零件组合后在功能上指向什么。
第三个难点是数量与“情节严重”的对应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即构罪,10支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36支,数量已经数倍于“情节严重”标准,何某、刘某容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和十一年,是在数量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结合其地位、退赃等情节作出的。对辩护而言,当数量难以动摇时,重心应当转向: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存在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的阶段与彻底性、违法所得是否退缴、是否有协助抓捕上下游的立功表现、涉案枪支中是否存在未完成组装或不能正常击发的部分从而影响数量认定。本案中刘某容的坦白、认罪认罚和退赃,正是数量之外能够实际影响量刑的变量。
问题延伸来看,本案还与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0月发布的射钉器改制火药枪典型案例形成规则呼应。 该批案例传递的信号是清晰的:对通过网络销售改制射钉器及配件、面向不特定人群提供“即装即用”枪支方案的行为,从严惩处是基调;但对出于收藏、爱好目的持有、未用于非法用途、具有自首立功或主动上缴情节的,则保留从宽空间。这意味着,射钉器改制类案件的辩护不宜笼统地做“工具无罪”的抗辩,而应当在承认功能异化的规范逻辑前提下,把力量集中在主观明知的证据审查、配件与主体的功能关联性、数量认定的准确性以及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充分挖掘上。对五金经营者而言,最危险的不是“卖了射钉器”,而是“卖了使射钉器变成枪的那一片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