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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议纪要记载了当事人的债务承担内容,银行知情未异议且长期不主张权利,资产公司受让债权后还能否追索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9日    阅读次数:10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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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政府会议纪要或相关《通知》记载了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在当事人未签署确认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民事合同关系成立;抵押权人能否因破产裁定中的优先受偿表述而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政府承诺承担债务后,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债权受让人是否承受原债权人的时效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原内蒙古某厂破产程序中,法院裁定确认某银行内蒙分行对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1997年,某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由内蒙古某公司整体接收原厂资产并安置职工,同时载明原厂欠银行的抵押贷款由市政府承担,该资产作为国家资本金划转给内蒙古某公司,通知抄送银行,银行未提出异议。1998年两份政府会议纪要进一步提及将上述款项划转为内蒙古某公司对银行的贷款、尽快办理转贷手续,但内蒙古某公司此后始终未办理转贷。银行自1998年至2005年从未向市政府或内蒙古某公司主张债权。2005年起,案涉资产经多次打包转让,最终由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该公司起诉请求返还抵债资产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内蒙古某公司赔偿,市政府承担补充责任。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驳回资产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政府会议纪要或《通知》记载了债务承担内容,但缺少当事人签字确认,能否据此认定合同关系成立。裁判规则表明,会议纪要只是载体,关键在于能否体现出各方明示、确定且可执行的意思表示;在形式要件缺失时,应当结合会议后的履行行为综合判断。市政府《通知》抄送银行,银行知悉债务承担安排却长期未提出异议,结合后续未办理转贷、未主张权利等事实,法院认定银行以默示方式接受了债务承担安排,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因此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破产裁定中的优先受偿表述只确认抵押权效力,别除在外的抵押物所有权并不因此转移;抵押权以折价方式实现所有权转移的,须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为前提,本案缺乏这一协商事实。更关键的障碍在于诉讼时效:市政府在《通知》中承诺承担已到期债务,银行收到通知时即应起算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承担构成原债务承认的,时效从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此后银行长期不主张权利,时效早已届满。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所承受的权利不能优于原债权人,时效障碍随之转移。这一案例提示:以政府会议纪要主张合同权利,需同时证明意思表示明确且可执行,并以积极行为固化权利,单纯依赖纪要记载而长期沉默,可能在时效层面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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