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数字人民币能否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如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开立情况及余额,并依法采取冻结、划拨措施?
基本案情:2022年,某基金合伙企业因股权投资合同与丁某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华支付回赎价款五百余万元。丁某华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丁某华未履行,某基金合伙企业于2023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控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后经调查发现丁某华可能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执行干警依次前往各家运营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最终发现丁某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且有余额。法院依法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并划拨丁某华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该银行协助完成冻结后在主管机关、总行、分行的沟通协调下完成系统升级,将丁某华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划拨至法院账户。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予以冻结、划拨,银行协助完成划拨,案件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可执行性。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由指定运营机构负责提供兑换和流通服务,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予以冻结、划拨。本案的实务难点在于数字人民币钱包与传统的银行账户不同,当事人通过手机下载数字人民币APP注册后自行选择任意一家运营机构即可开通,目前提供数字人民币服务的运营机构共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网商银行(支付宝)、微众银行(微信支付)等十家,数字人民币钱包目前尚无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统一查询,执行法院需逐一前往各家运营银行营业网点临柜查询钱包余额情况。另需注意,部分银行现有系统可能无法直接进行数字人民币划拨操作,需协调完成系统升级后方可实施,且数字人民币钱包单日转账限额规则也可能对划拨金额形成制约。在拒执罪风险方面,被执行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判决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