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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村居委会印章是否计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0日    阅读次数:353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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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层面:其一,村(居)民委员会的印章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印章”;其二,被告人伪造11枚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是否已达到该罪“情节严重”的升档量刑标准。这两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认识分歧,尤其是在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性质认定上,各地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直接影响罪名的成立与量刑档次的确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聪于2023年5月担任某公司业务员,负责开发农户屋顶光伏发电并接入南方电网业务。2023年8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间,为了能及时办理入网手续获取提成,黄某聪多次联系微信名为“刻章印章定制”的人员,伪造广东省英德市多个乡镇人民政府、英德市自然资源局多个乡镇自然资源所公章共计11枚,以及英德市多个村(居)民委员会公章。黄某聪使用上述伪造的公章加盖在《房屋归属证明》《农村住宅产权证明和用电报装审批表》《房屋产权证明》《屋顶分布式户用光伏项目开展申请书》等入网手续上,后将审批材料交回公司,由公司送往供电所审批。黄某聪通过该方式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后因供电所发现部分审批材料有问题退回给某公司而案发。

裁判结果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2024)粤188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聪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黄某聪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被收录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为2025-06-1-237-001。

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印章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印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所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村(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本案中,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权属证明不具有确权效力,故也不能认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国家机关的权力。因此,不能将伪造村(居)民委员会印章数量计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数量。伪造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如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其他犯罪处理。这一裁判规则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犯罪对象、防止罪名不当扩张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问题。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针对该罪入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问题1对此做了阐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设置了“三本以上”的入罪门槛。基于此,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之前,可以参考法释〔2007〕11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三本(张/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涉罪名的基本入罪门槛;需要升档量刑的,可以按照入罪门槛的五倍标准把握。同时,《法答网精选答问》进一步强调,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数量,还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黄某聪伪造了11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自然资源所印章,未达到15枚的升档量刑情节标准。同时,其加盖伪造印章的材料在供电所工作人员审核中被发现印章存在问题而未获批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法院正是基于对伪造数量未达升档标准以及实际危害后果有限的综合考量,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适用第一档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从辩护人视角来看,本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若干值得关注的辩护思路。第一,在犯罪对象的认定上,应当严格审查涉案印章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印章”,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印章不应计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数量。第二,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标准,辩护人可参照法释〔2007〕11号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三本入罪、十五本升档”的参考标准,论证被告人未达到升档量刑的数量门槛。第三,应当综合考量涉案印章的实际用途、是否实际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或坦白等从宽情节。本案中伪造材料未被审批通过、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事实,正是法院认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关键因素之一。第四,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虽有行为犯的属性,但在量刑时仍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仅因行为本身即机械适用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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