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两个层面:其一,原告涂某雄向被告蒋某珍给付钱款及金戒指的行为,究竟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自愿馈赠;其二,若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全部财物,还是仅能主张部分返还。这两个争议焦点直接关系到对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也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赠与行为之间的界限划分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初,涂某雄与蒋某珍通过微信相亲群相识。相识仅十余日,蒋某珍即以感冒为由前往涂某雄居住地,由涂某雄陪同看病并收取现金600元。同月下旬,蒋某珍通过微信向涂某雄明确提出交往的前提条件:方案一为先付六万彩礼共同生活,合适再领证;方案二为直接给付十八万彩礼后领证。涂某雄表示同意,双方遂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12月底,涂某雄应蒋某珍要求花费4223元购买金戒指一枚,同日微信转账20000元并备注“付蒋某珍婚礼钱”。2022年1月初,涂某雄再次微信转账20000元并备注“付蒋某珍买房交税”。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蒋某珍以交房税、物业费、罚款、话费、网络费、购买车保险、配眼镜、给他人随礼、过节表示等各类名目向涂某雄索要钱款,涂某雄陆续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合计给付58620元。在此期间,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蒋某珍主动联系涂某雄几乎均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以工作忙碌为由拒接、忽视涂某雄的电话。自2022年8月起,蒋某珍对涂某雄领证的提议采取推脱、逃避态度,并多次表示“给钱才领证”。双方于2022年9月结束恋爱关系,期间未长期稳定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浙08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蒋某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涂某雄钱款59220元;二、被告蒋某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涂某雄价值4223元金戒指一枚,若无法返还原物则赔偿4223元;三、驳回涂某雄的其他诉讼请求。蒋某珍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浙08民终4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人民法院的裁判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适用作出了清晰阐释,对于准确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赠与行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中的自愿赠与。司法实践中,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需要综合考量多重因素。恋爱中的赠与是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而主动、自愿地赠与对方财物以表心意,通常为互相赠与,若日后未结婚,赠与的财物一般无须返还;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一方为取得财物而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给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赠与财物。本案中,法院从四个维度进行了综合判断:一是双方交往意图,被告在相识之初即以给付财物为结婚先决条件;二是双方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被告主动联系几乎均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双方关系缺乏感情基础;三是给付财物的态度,原告均系被动给付,被告从未回赠;四是被告的真实意图,多次以“给钱才领证”回应原告的领证请求,使原告陷入被迫给付的困境。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后果及返还范围。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所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本案中,法院进一步明确了返还范围为全部财物而非部分返还,理由在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见面相处次数不多、被告对双方感情持漠然态度,仅是为满足自身物质欲望。这一裁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一致——对于接受彩礼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
本案的裁判规则对于实践中类似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本质差别,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此类纠纷中,原告无需证明每一笔款项均属于彩礼范畴,只要能够证明被告系以结婚为条件持续索取财物,法院即可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成立,并判令全额返还。这一裁判思路有效遏制了以婚恋为名行索取财物之实的不良风气,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有力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