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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抓取他人网络平台数据信息并整理后商业化利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5日    阅读次数:536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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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上海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抓取“抖音”平台非公开的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数据,并在其“小葫芦官网”上整理后向付费用户提供,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禁止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难点在于: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是OCR识别技术,属于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整合,而非不正当技术手段;同时,数据抓取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数据运营方对非公开数据的控制权与用户隐私保护的边界如何界定,成为审理中的关键问题。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某界科技有限公司是“抖音”APP的开发者,被告上海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小葫芦官网”,该网站提供“直播红人榜”“礼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栏目,能够查询到“抖音”平台上主播的具体礼物收入金额、送礼人数、直播记录,以及打赏用户的累计礼物贡献值、送礼总额、喜欢主播、送礼详情等数据。这些数据在“抖音”平台属于非公开信息,普通用户无法从直播间前端页面获取完整打赏记录。被告通过付费会员方式向用户提供上述数据,不同版本售价不同。原告认为被告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抓取数据,破坏其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删除数据、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450万元。被告辩称其系通过OCR识别技术整合公开的直播间截图信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获取、使用涉案数据并删除服务器中的相关数据,在官方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是网络不正当竞争领域关于数据抓取行为的典型判例,法院的裁判思路对类似争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首先,在竞争关系认定上,尽管原被告提供的具体服务不同(社交平台与数据分析平台),但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用户对原告平台数据安全的信任,造成用户流失和利益减损,因此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拓宽了“竞争关系”的传统理解。其次,关于不正当技术手段的认定,法院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重点审查了被告的数据获取方式。被告虽辩称使用OCR技术,但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据证明其技术精度能达到所展示数据的完整性与精确度,法院现场勘验亦否定了该抗辩。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数据获取具有隐蔽性的情况下,数据运营方已穷尽举证手段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数据获取方,由其证明数据来源的正当性。这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效解决了数据侵权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再者,原告平台仅公开部分用户数据是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保护和商业策略的综合考量,被告擅自抓取并公开非公开的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数据,不仅破坏了原告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更严重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打赏数据能够反映用户的浏览兴趣、消费水平和使用频率等敏感信息,未经用户许可擅自公开并提供给付费第三方,会动摇用户对平台的信任,甚至引发社会层面对数据安全的恐慌。本案裁判明确传递了以下裁判规则:经营者对其持有的非公开数据享有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技术手段抓取并商业化利用;即便技术手段本身难以被直接证明,法院也可结合数据精确度、合理说明义务等因素进行推定。延伸来看,本案也提示数据运营企业应加强数据分级保护和反爬虫机制,而对于数据服务商而言,在采集和使用第三方平台数据时,必须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公开且不违反目标平台的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否则将面临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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