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职业闭店人受让股权虚假申报注销公司被判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1日    阅读次数:5984    复制链接   
分享到: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薛某亮作为“职业闭店人”,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唯一股东后,以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登记,其行为性质应如何界定,以及其是否需要对原公司未清偿的预付式消费债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的难点在于,薛某亮并非原始经营者,其辩称仅提供负债转让服务,债务已由第三方承接,这种操作模式在灰色地带的特殊性给责任主体的认定带来了挑战。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月系北京日某健康管理公司旗下瑜伽店铺的充值会员。2023年10月,该店铺突然闭店,彼时王某月的会员卡内仍有8260元余额未消费。被告薛某亮是一名“职业闭店人”,其业务范围包括收购经营不善店铺的会员及处理负债等。2023年9月13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刘某与薛某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未约定对价的方式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薛某亮。次日,薛某亮完成变更登记,成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同月28日,薛某亮即以公司名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内容虚假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声称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并已发布注销公告。经法院查实,注销公告并未实际发布,公司亦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薛某亮通过上述方式将公司注销。王某月因无法退回卡内余额,遂将薛某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一审终审判决:被告薛某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月会员卡内剩余金额8260元。判决生效后,薛某亮在强制执行阶段已主动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职业闭店人”侵权案件,其判决精准命中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灰色操作的七寸,为消费者维权树立了清晰的司法导向。

行为性质认定中的难点与突破。本案的定性难点在于,形式上薛某亮作为公司新股东,依据虚假材料完成注销,其行为似乎介于合法清算瑕疵与恶意侵权之间。法院的裁判穿透了形式表象,精准识别出薛某亮行为的本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利用公司登记便利化手段协助原股东逃避债务,并从中牟利。这种行为并非正常的市场退出,而是以非法占有消费者预付款为目的的恶意操作,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

核心裁判规则梳理。法院的裁判逻辑严密,确立了以下规则:第一,责任主体的锁定。薛某亮作为公司注销时的唯一股东和清算义务人,在未合法清算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注销公司,是直接责任人。其关于“仅提供服务、债务已转让”的抗辩,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消费者权益已得到实质承继,法院不予采信。第二,法律依据的准确适用。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认定其“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成立,据此判令其对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绕过了公司此已消灭、无法追索的障碍,将赔偿责任直接施加于行为人。

问题延伸与风险警示。本案引发的思考是多维度的。对于消费者而言,本案是高价值维权范本,面对“职业闭店人”操盘的闭店,不应止步于“人去楼空”的无奈,而应积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固定公司违法注销的证据,直接向有过错的股东或清算义务人追索。对于“职业闭店人”及黑灰产从业者,本案是明确的司法红线,表明此类操作不仅面临失信惩戒,更将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构成妨害清算罪等刑事犯罪。司法通过本案的裁判要旨向社会宣告,一切试图利用公司制度漏洞、以虚假清算为手段的逃债行为,终将承担切实的法律后果。

上一篇:财产保险约定“第一受益人”效力认定与恶意串通理赔协议无效案 下一篇: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差额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