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玻璃制品中限定了“沿着厚度延伸的应力分布”及其具体参数的技术方案,究竟是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还是对材料本身性能的改进?这直接决定了该技术方案能否落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范围。难点在于,如何区分一项包含材料参数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对已知材料形成的复合层结构的限定,还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基本案情
美国康某公司拥有一项名为“基于玻璃的制品及包含其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基于玻璃的制品,其限定了厚度小于约3毫米,并沿着厚度方向呈现出特定的应力分布,例如在不同厚度范围内应力分布的斜率绝对值大于约0.1MPa/微米,并包含最大表面压应力、压应力深度以及特定的最大中心张力等参数。无效宣告请求人田某以该专利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上述应力分布等参数并非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专利权人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级法院均认为,该专利的发明构思在于通过离子交换使玻璃制品呈现独特的应力分布,从而改善耐破裂性,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均体现了对物质材料本身进行改进,并不涉及产品的形状、构造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裁判规则清晰地划定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基准:若一项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核心在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则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若改进核心在于对材料本身或方法的改进,且该改进并未带来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判断的难点在于,如何甄别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材料参数、组分等特征究竟是用于限定已知材料形成的构造,还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对此,武汉千思律师提示,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并非绝对排斥材料名称,允许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专利审查指南》列举的“渗碳层”作为复合层结构特征可以被接受。但本案中的玻璃应力层并非已知材料名称,且其改进指向材料本身的应力分布性能,因此无法被认定为结构特征。这一区分在实践中延伸出重要问题:对于具有复合层结构的产品,若层状结构系由特定工艺在材料内部形成某种性能分布,且该性能分布主要体现为材料内在属性的改变,则极易被划入材料改进范畴,从而被排除出实用新型保护。企业在进行实用新型专利布局时,应当尽量将改进落脚于可直接感知或易于界定的宏观形状、构造变化上,避免用功能性、参数性描述来替代构造特征,更不宜将材料本身性能优化作为核心创新点提交实用新型申请,以防止因客体不适格而被整体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