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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驾驶不是“无人驾驶”:醉酒启用智驾坐副驾睡觉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6日    阅读次数:313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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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王某群在醉酒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自己未在主驾驶位执行驾驶操作,而是坐在副驾驶位睡觉,此种情形下其是否仍属于“驾驶行为”,以及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涉及到对“驾驶人”身份的认定,即当车辆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时,实际未操控方向盘的人员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驾驶主体。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回到居住小区。随后其再次驾车上路,并激活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私自安装的、可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以逃避系统监测的非法配件,使车辆在无人实际监管的状态下自动行驶。王某群本人则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睡觉。车辆行至目的地附近路段停止,因挡道被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随即报警。经检测,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其驾驶的车辆安装的是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按规定,驾驶人需手握方向盘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王某群购车后曾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并通过考试,明知上述要求,仍购买并加装非法配件以逃避监测。另查明,王某群在案发前一年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已生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难点在于厘清辅助驾驶技术背景下“驾驶人”的法律边界。裁判规则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即便激活了辅助驾驶功能,驾驶人也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责任主体,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王某群所驾车辆配备的仅为2级辅助驾驶系统,离不开人的监管,其激活功能后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监测、脱离驾驶岗位,本质上是违规驾驶,法律上仍视其为驾驶人。其血液酒精含量虽未达150毫克/100毫升,但因其在二年内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案延伸出的问题是,随着汽车智能驾驶技术普及,不少人容易产生误解,将“辅助驾驶”等同于“自动驾驶”甚至“无人驾驶”。本案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在目前法律框架和技术条件下,辅助驾驶不改变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任何试图用所谓“智驾神器”等手段规避监控、逃避自身驾驶责任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也将面临刑事追责。广大驾驶人员必须摒弃侥幸心理,酒后即使不动方向盘,若仍作为驾驶主体支配车辆,同样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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